•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6-00023
  • 备注/文号: 闽财发〔2014〕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补充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1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开发县财政局、农发办,省直有关部门

鉴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原中央苏区县范围变化,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作如下部分调整:

一、对长汀、上杭、武平、连城、宁化、建宁、尤溪、沙县、将乐、明溪、清流、浦城、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等16个列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产粮大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额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对长泰、平和、诏安、南靖、漳浦、云霄、龙海、华安、永安、泰宁、大田、新罗、永定、漳平、顺昌、松溪、光泽、政和、寿宁、周宁、柘荣、霞浦、古田等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省定产粮大县,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90%,市、县级财政承担10%

三、对福清、连江、长乐、闽清、闽侯、秀屿、涵江、城厢、仙游、洛江、惠安、晋江、南安、永春、德化、安溪、福安、福鼎等18个开发县,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80%,市、县级财政承担20%

以上配套比例政策从2015年度项目开始实施,其他方面仍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闽财发〔201120号)。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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