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6-00023
- 备注/文号: 闽财发〔2014〕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
鉴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原中央苏区县范围变化,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作如下部分调整:
一、对长汀、上杭、武平、连城、宁化、建宁、尤溪、沙县、将乐、明溪、清流、浦城、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等16个列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产粮大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额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对长泰、平和、诏安、南靖、漳浦、云霄、龙海、华安、永安、泰宁、大田、新罗、永定、漳平、顺昌、松溪、光泽、政和、寿宁、周宁、柘荣、霞浦、古田等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省定产粮大县,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90%,市、县级财政承担10%;
三、对福清、连江、长乐、闽清、闽侯、秀屿、涵江、城厢、仙游、洛江、惠安、晋江、南安、永春、德化、安溪、福安、福鼎等18个开发县,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80%,市、县级财政承担20%。
以上配套比例政策从2015年度项目开始实施,其他方面仍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闽财发〔2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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