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6-00018
  • 备注/文号: 闽财发〔2013〕4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1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管理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开发县财政局、农发办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账务处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在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按照逐级拨付的原则,由省农发办将资金拨付市级农发财政专户,再由市级财政拨付开发县农发财政专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任意滞留财政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开发县;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施工合同,完善报账程序和手续,加快财政报账支出进度,保障项目建设需要。

二、调整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

依据《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1180号),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拨付、决算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一)省农发办按照批复的投资额一次性下达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不再预留项目余款。

(二)项目资金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原则上分两期拨付,首期资金按预算总额的80%拨付,尾款待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拨付。

(三)项目地形测量、规划设计和工程概(预)算、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等工作由开发县负责委托,省农发办不再代扣代付有关费用。地形测量工作要择优委托具有福建省测绘局核发的丙级以上(含)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工作要择优委托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行业或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乙级以上(含)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概(预)算、项目竣工决算审核要按规定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各开发县财政部门、农发办应及时委托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根据审核报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农发办根据项目竣工决算情况下达项目资金尾款。

三、完善竣工工程产权移交的账务处理

(一)开发县要加强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工程产权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对验收合格的竣工项目要在决算批复后,及时与项目业主对接,做好竣工工程权属和资产移交。

(二)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竣工工程账务处理工作。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按完工工程成本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竣工工程正式移交时,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竣工工程”科目。竣工工程全部移交后,“竣工工程”、“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应无余额。

四、加强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应及时编制完工项目结余款项移交表,将结余的财政资金缴回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记入“本级有偿资金,同时核减“完工项目结余余额。

(二)历年完工的土地治理项目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新建项目、项目区损毁工程修复等,不得作为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使用。使用结余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级自行批复,报设区市备案;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批复,报省农发办备案。土地整理项目结余资金可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农发办统筹安排或下达所在项目县自行安排。结余资金安排的项目应执行现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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