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6-00022
  • 备注/文号: 闽财发〔2014〕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1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

发展试点项目管理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县财政局、农发办

我省从2013年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经营试点项目”),从各地上报的项目进度和检查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不少。为了进一步完善产业化经营试点项目管理,努力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和招投标要求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的,应于项目立项的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试点项目调整变更涉及财政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市农发办审批并报省级农发办备案;调整变更超过财政资金100万元(含)的试点项目直接终止实施,由省级农发办收回该项目省级以上财政资金。

对试点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中使用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主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中使用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按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

产业化经营试点项目建设期为1年以内,有关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建设期限要求抓紧实施,项目实施期间实行每二个月进度一报。项目实施进度完成50%以上,设区市必须组织实地检查核实,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级农发办备案;项目实施进度完成80%以上,省级农发办将组织有关专家联合设区市农发办再次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指导项目单位抓紧整理内业资料和报账材料。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自验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在省级公布的优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并向县农发办、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发办应在15日内按验收办法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县级验收和项目绩效考核,并将验收和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同时上报省、市级农发办。产业化经营试点项目必须在批复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县级农发办应在建设期满三个月内完成县级验收、考核,并向上级农发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未能按时提交验收申请的开发县2年内不得再申报试点项目。

三、项目资金的报账和财务管理

产业化经营试点项目安排的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使用,并按照“谁申请、谁实施、谁报账”的原则,由申报实施单位负责报账。龙头企业单独申报的项目由龙头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和报账;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联合申报的项目,应根据批复实施方案分解的建设任务,分别由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负责实施报账。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持股的试点项目应按实施方案和持股协议的要求,把不低于30%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归合作社所有,并完善相应财产登记等内业档案。

鼓励实行“先建后补”,在县级验收合格后再予以财政报账。可以按进度报账,在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而且建设任务和总投资完成50%以上,可以申请财政报账30%以内,报账时必须附上设区市检查意见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建设任务和总投资完成80%以上,而且自筹资金已全部支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财政报账50%以内,报账时必须附上省市联合检查意见和问题的整改情况。

    产业化经营试点项目报账应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报账制度,做到程序规范、票据齐全、手续完备、管理科学。报账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⑴自筹资金应统一纳入企业的项目专项账户,杜绝坐支或以股东现金支出顶替自筹资金出资的情况,项目资金应转账支出,除少量零星开支外,严禁现金支出;⑵财政报账和备查账的内容要与实施方案相一致,单项工程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仪器设备必须做到报账发票、实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与初步设计一致,报账时必须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和审计报告。⑶财政资金报账必须提供正式发票,不得白条入账;⑷县财政部门对报账凭证和中介出具的审计报告要严格审查,对原始票据中所列的支出细项,未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与实物不相符、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不予报账,虚报冒领和代开发票的不予报账。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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