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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制镇示范
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厦门不发):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4〕26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建制镇示范试点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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