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3-00007
- 备注/文号: 闽财农〔2013〕7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07-09
- 有效性: 有效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3年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将有关申请和申报材料于
2、项目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并以目录列明。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到zfc87846547@163.com。
联系人:金莲香(省财政厅),电话:0591-87097563;张坤宁(省农办),电话:0591-87846547。
1、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附件1
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鼓励担保机构针对农户创新担保产品和服务,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为本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对象是为农户(主要包括一般农户、农场职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下同)生产性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和农村二、三产业生产经营等)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主要包括:由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认定的担保机构,农民合作社、农村行业协会等担保机构,其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批准依法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贷款和为农户提供担保的贷款但用于消费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四条 申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业务。由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认定的担保机构须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农民合作社担保机构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列入福建省农民合作社名录,农村行业协会担保机构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其他担保机构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批准依法从事贷款担保业务。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已经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第五条 申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附件2)。
(二)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三)相关证照、文件证明材料,其中:由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认定的担保机构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农民合作社担保机构要提供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列入福建省农民合作社名录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农村行业协会担保机构要提供民政部门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他担保机构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批准经营担保业务的批文或文件复印件;
(四)与所有合作银行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复印件。
(五)贷款卡复印件。
(六)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附件4)。
(七)经由符合《2012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闽财会〔2012〕7号)规定、纳入我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范围之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申报期内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5),并出具项目申报期内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及其占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比例;项目申报期内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比例;单个被担保农户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项目申报期内平均年担保费率、代偿率、准备金提取情况等。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汇总表(附件6)。
(九)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由当地农办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审核人员签字。
第六条 申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还应提供项目申报期内所有农户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担保机构与受保农户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责任合同复印件,上述材料各提供一份给县(市、区)农办备案,无需上报给省里。
第七条 担保机构对同一农户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不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超过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为一般农户、农场职工、专业大户等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单笔贷款担保责任不超过50万元,超过的按5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法人提供担保的单笔贷款担保责任不超过100万元,超过的按1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跨年度的担保责任额折算为项目申报期内实际担保额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第八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标准按担保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
第九条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每个项目申报期内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逐级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办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财务方面的材料审核,农办负责审核其他方面的材料,并查验原始单据。县(市、区)属担保机构由县(市、区)财政局、农办负责初审,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在本级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并根据公示结果,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设区市财政局、农办审核,然后由设区市财政局、农办正式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农办申报;设区市属担保机构由设区市财政局、农办负责初审,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在本级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并根据公示结果,签署审查意见后正式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农办申报。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办。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对各设区市财政局、农办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对有举报的,由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局、农办组织核实,核实情况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农办。最后由省财政厅、省农办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负责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负责初审的部门(单位)应分别对上报材料、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农办要加强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2
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单位:万元

说明:1、项目申报期内指上一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
2、累计融资性担保总额指上一年1月1日至
3、累计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额:指项目申报期内为农户(主要包括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农场职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的生产性贷款(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和农村二、三产业等其他生产经营贷款)提供担保的各类担保责任总额。
4、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总额=∑[项目申报期内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额×落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期限(天数)÷365]。
5、累计担保农户数指项目申报期内担保的不同农户数之和。
6、代偿率=项目申报期内累计担保代偿额/项目申报期内累计解除担保额×100%。

说明:请在各选择项上,选一项在□处打勾。
附件4
说明:此表不够填写,可自行复印。
附件5
项目申报期内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担保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审计机构名称(盖章):
说明: 1、此表由审计机构填报,审计担保机构在项目申报期内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情况。
2、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额=项目申报期内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额×落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期限(天数)÷365计算。
3、农户类型指:一般农户、农场职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中的一种。
4、此表须加盖审计机构骑缝章。
附件6
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汇总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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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