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2-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农改〔2012〕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2-12-2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等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2-12-29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

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等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厦门不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3.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1

 

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省、设区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计划编制,管理、使用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及本县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积极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奖补原则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 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补对象。村级组织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奖补范围。主要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内道路、桥涵建设、村内小型水利建设、村民饮用水工程、村内公共环卫设施、村内公共活动场所、村容美化亮化、新能源设施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国有农林场、农垦企业、农村新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参照村级公益事业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大中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乡级及以上道路建设,计生和优抚、村办公场所建设、村级运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符合《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非公益性农村建设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村民自已负责。

第八条  奖补标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经批准列入当年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政府按照筹资筹劳总额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给予财政奖补。财政奖补资金中,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  资金分配。省级财政对市、县(区)奖补资金规模主要采用因素法测定,主要依据各地农业人口、地方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上年度奖补资金支出规模、组织发动工作、对上年度资金项目管理考核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等因素确定。省级奖补资金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省级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采取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市、县(区)财政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组织申报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各地申报年度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工作一般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资金整合。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并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的平台作用,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努力发挥财政奖补的“乘数效应”。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分项目按规定程序兑现到实施的项目。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各级财政可以采取预拨部分资金、按进度拨款和项目验收结算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拨款办法。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各乡镇一事一议项目开展情况预拨部分奖补资金。乡镇财政所对较大投资规模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在村民筹资筹劳到账,奖补项目启动实施后,根据申请可预拨不超过80%的奖补资金。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奖补资金。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工程决算资金小于工程预算资金时,财政奖补资金按实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核算。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一个年度内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的支出数要与兑现到项目的奖补资金数基本一致。省级财政将根据预算安排和支出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并定期通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的奖补资金使用权归村级组织,与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统筹用于项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本议事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

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方便管理与监督,县、乡财政部门(或村财乡代理中心)应开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实行分村核算,专账管理。县级专户专门用于核算上下级财政奖补资金,非奖补资金不得进入专户;乡级专户专门用于核算财政奖补资金、农民筹资筹劳资金和其他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与项目无关资金不得进入。

第十四条  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部门整合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项目建设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在坚持质量标准和当地项目管理规定前提下,村级组织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具体实施中可采取包工、议标等方式以节省时间和项目费用支出,加快工程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乡镇及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对超出规定范围、时间和用途,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审计、监督等部门认为有资金违纪问题,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理部门认为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工程建设违章等项目的资金开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  县级专户资金结余只能结转用于该县下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不能退出用于其他支出。乡镇专户资金如有结余,只能结转用于原申请村下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不得再次作为筹资筹劳资金重复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不得分给村民,更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县乡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考评审计等工作,并将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并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县(市、区)、乡镇财政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认真指导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公示工作。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村民筹资筹劳等项目自筹投入计划和实际到位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村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财政奖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村要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等监督小组,形成村“两委”、乡镇和县各方联动的监督机制,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社会监督范围,形成监督合力。

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一条  实施在线监控机制。 县乡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省财政厅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收支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设区市、县、乡镇财政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每年215日前,地方财政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 上级财政应对下级财政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民主议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基础管理、工作成效、政策落实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311日起 施行。20101020发布的《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改〔20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以及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村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验收考核;设区市级负责项目业务指导、调研分析、督促检查、情况反馈;省级负责指导县级编制规划、制订管理办法、对县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村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村民筹资筹劳及有关资金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村民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三章   项目报批

 

第六条  县级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

 

补滚动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省和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市级应督促指导县级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辖区内项目规划工作。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对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将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求的,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省级财政下达的奖补工作要求和奖补计划指标,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中择优选项列入省级奖补项目年度计划。各县(市、区)申报年度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工作一般要求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上报省级备案后的项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项目必须统一由县级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信息化管理,将项目文件发布、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数据统计等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联合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复各村实施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批复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筹资筹劳,开具省农业厅监制的专用票据,动员社会捐资,向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拍摄并保存项目开工前图片资料。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在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公开招投标必须按程序进行,并按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公开招投标及施工合同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对一般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施工指导;对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涵洞、桥梁、水利设施、文化活动场室等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规划设计方案,方案要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村民委员会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邀请县直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验收,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申请方案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同时拍摄和保存项目完工照片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决算。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并结算后的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工程主要内容及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向全体村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收集整理项目收支全部材料向乡镇(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验收及决算报告后,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对决算金额进行复核。对抽查复核合格的项目,在县级有关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项目管护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纪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部门出资及公示材料、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七条   县乡财政应督促指导村委会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情况。

第十八条  村委会应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安排必要管护资金,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验收过程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条   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保证一定的检查面。

第二十二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311日起 施行。

   

附件3

 

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财农改〔2012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合理地衡量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情况。

(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原则。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三)一般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原则。

(四)考评结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三条  考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度;

(三)中央和省下发的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四)通过国库系统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管理系统等渠道反映的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等资料数据。

第四条  考核评价的内容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是否受到重视,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保障是否得力等;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等;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办法、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后期管护、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制度及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健全;

(四)民主议事开展、项目申报审批流程、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考核验收、项目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

(五)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六)年度项目计划完成、群众满意和工作创新情况等;

(七)是否存在加重农民负担,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补资金以及产生新的乡村债务等违规违纪情况,是否存在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操作程序不规范等引发信访、上访等不良社会反映。

 第三章  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省考评实施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三)对县(市、区)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进行考评;

(四)根据考评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第七条  设区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督促检查所属县(市、区)做好自评工作; 

(二)配合省财政厅对所属县(市、区)进行考评;

(三)督促所属县(市、区)做好整改。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县考评工作;

(二)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县级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  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年初各县(市、区)向省和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预期目标等,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评的程序。确定考核评价实施方案,下达考核评价通知,实地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合理确定考核评价等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落实激励政策,建立考核评价档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在年度结束后,根据本办法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 120报省、设区市财政部门。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一般考评,考评对象既包括县(市、区)本级,也应延伸到乡村基层;既包括当年度项目资金,也可延伸到往年度项目资金。考评结束后形成一般考评意见,并于每年220日前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在各县(市、区)自评和各设区市一般考评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对部分县(市、区)进行重点考评。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基础分实行百分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适当加减,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具体见附表)。根据得分情况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次:基础分90分、综合分95分以上为优秀;基础分80分、综合分85分以上为良好;基础分70分、综合分75分以上为合格;基础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是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省级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领导重视,组织周密,符合规划,制度健全,措施有力,质量达标,效果明显,群众满意的县(市、区),将在安排下年度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时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  对未做科学规划,没有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不及时拨付、兑现财政奖补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偏慢,当年存在未完工项目及不合格项目者,相应扣减该县(市、区)下年度的财政奖补资金指标。

第十五条  凡违反政策规定安排使用奖补资金、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出现群体性上访等县(市、区),视情况取消其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将采取书面通报、召开专题通报会、个别约谈等方式对县(市、区)进行督促整改。各县(市、区)应当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311起施行。2011127发布的《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闽财农改〔20111号)同时废止。

 

附表: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指标量化评分表

   

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考核评价指标量化评分表

(适用于对县级考核)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