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6-2021-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金〔2021〕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6-2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金融处 时间:2021-07-02 00:00
闽财金〔20213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  
部门:  
为确保我省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进一步提升财政资  
金使用绩效,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  
将《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1629日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实现基金投资政  
策目标和资金安全,提高基金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防范运营及  
财务风险,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国  
家和我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我省各级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  
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活动适用本办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  
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基金事前绩效评价。  
每年末基金实施绩效自评,基金自评结果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财政部门和其他主要出资人审核。财政部门组织对基金开展重  
点绩效评价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务效益和管理水平。  
基金到期后,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一次全面、综合的整体绩效  
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按照规定程序,运用科学合理  
- 2 -  
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基金的绩效进行测量、分  
析和评判。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应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如实  
反映基金运行情况,按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筹实施效评价应围绕基金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明晰绩效评价重点和评价指标。事前绩效评  
价、基金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  
侧重、相互衔接。  
(四)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基金后续调整出资、  
决策、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与基金管理费支付和基金公司  
高管薪酬等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惩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管理办法、基金章程、有  
限合伙协议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有关委托管理协议,以及相  
关规定明确的特定政策目标、投资方向及规范性要求;  
(三)政府投资基金所属领域的行业标准、行业历史数据;  
(四)经审计的政府投资基金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  
及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项目投资协议,  
基金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报告;  
(五)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 3 -  
第二章 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基金设立前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价,主要评价设立基  
金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明晰基金政策目标和绩效目标,  
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按照本办法基本原则编制事前绩  
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基金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主要评  
价基金的政策性、合规性、业绩性,以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  
效益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内容,按照本办法基本原则编制绩效评价  
指标。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以支持和促进福建省经济平  
稳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尊  
重市场规律。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  
价指标表》设置,一般由三级指标构成,并合理确定分值权重。  
一级指标应包括合规性指标、政策性指标和业绩性指标。  
第九条 基金政策性方面,主要评价基金投资导向作用、资  
金引导作用、政策示范效果等,包括围绕我省重点工作开展基金  
运作情况,基金投资行业、地域分布情况,政府资金撬动社会资  
本情况,基金领投作用发挥情况,基金投资社会效益等。  
基金合规性方面,主要评价基金实缴出资到位情况、管理机  
构情况、日常运营情况、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内部流程执行情况  
- 4 -  
等,包括基金按期到资情况,基金管理机构从业情况,基金治理  
结构及制度执行情况,托管制度执行情况,投资决策制度执行情  
况,投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报告  
工作情况等。  
基金业绩性方面,主要评价投资管理情况和回报情况等,包  
括基金投资进度情况,投资任务完成情况,闲置资金管理情况,  
投资整体收益率,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基金退出情况等。  
第十条 基金设立时,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  
要出资人根据基金政策目标、投资领域、募资难度、投资管理的  
专业性要求等不同情况,参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  
标表》具体编制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评分细则,并  
可根据基金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二级绩效指标政策要求高、  
公益性强、投资风险大、投资期长和盈利能力不强等领域的投资  
项目,可在评分细则上体现政策引导和支持。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在基金设立  
后按年组织年度评价,于次年 5 月底前完成。在基金到期前的 3  
个月至 6个月期间组织实施一次全面、综合的整体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应当按照基金设立时确定的绩效评价指  
标体系,运用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基金的客观真实情况进  
- 5 -  
行测量分析并评分评级,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  
史标准等。  
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  
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百分制)和评级相结合  
的方式,一般划分四档:90(含)—100 分为优、80(含)—90  
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五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及  
时提供评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  
提供相关资料和反馈情况的,对应绩效评价指标将不得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  
与,委托单位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  
行监督管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  
评价相关工作,要充分征求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中涉及行业管理工作的,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后续改进管理、调整  
出资、优化投资方向、基金退出以及实施奖罚政策的重要依据,  
- 6 -  
并与基金管理费支付和基金公司高管薪酬等挂钩。  
第十九条 基金年度绩效评价得分及成果应用:  
评级为优、良的基金,经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出  
资人同意,可全额支付年度基金管理费和基金公司高管薪酬。  
评级为中的基金,经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出资人  
同意,相应扣减支付年度基金管理费和基金公司高管薪酬。  
评级为差的基金,暂停支付年度基金管理费,相应扣减基金  
公司高管薪酬。由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基金管理机构,  
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或连续两年绩效评60分以下的,  
可减少或中止后续财政出资,或更换基金管理机构,直至提前退  
出。  
第二十条 基金整体绩效评价得分及成果应用:  
评级为优的基金财政部门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章程、  
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规定全额兑现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奖励。  
具体业绩奖励标准由各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  
部门累计获得的投资收益总额。  
评级为良的基金财政部门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章程、  
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规定的 70%兑现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奖  
励。  
评级为中的基金财政部门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章程、  
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规定的 30%兑现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奖  
- 7 -  
励。  
评级为差的基金,取消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奖励,取消基  
金管理机构参与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会同相  
关部门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加强管理,采取相应措施改进提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不影响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尽职免  
责机制,对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和合法合规程序决策  
进行投资的项目,因投资失败导致损失的予以免责。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  
督,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  
失信、失范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予以信用惩戒,并扣减基金  
管理费。  
(一)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恶意挪用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  
(二)违反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导致政府投资  
基金利益受损的;  
(三)伪造、虚报基金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骗取奖励  
资金的;  
- 8 -  
(四)年度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严重影响基金决策的;  
第二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  
金(含母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及以下层级基。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筹集资金作为资本金投入国有企业设  
立的投资基金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  
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 9 -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630日印发  
- 10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