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6-2019-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建〔2018〕6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2-19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
来源:经济建设处
时间:2019-01-04 00:00
闽财建〔2018〕61号
有关市、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财
政局、发改委(局)、国土局、环保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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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加快推进《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
实施方案》顺利实施,现将《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
护修复绩效评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 12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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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
作绩效管理,加快推进《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
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
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35号)文件精神,
制定本绩效评价方案。
一、评价对象
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县(市、区)。
二、评价内容
主要对试点地区 2018 -2020 年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
保护修复项目投入、过程管理和项目效益进行考评,具体包括协
调推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创新示范、项目进度
和绩效目标等七项考评内容(详见附件 1)。
三、部门职责
省对县(市、区)绩效评价工作由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
湖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按照
部门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牵头“项目投入”项下指标考评;省财
政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过程管理”项下指标考评;省自然资源
厅、发改委牵头对“项目效益”项下“项目进度”指标考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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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牵头对“项目效益”项下“绩效目标”指标考评。其
他省直成员单位配合各牵头单位做好相关指标绩效考评工作。
县(市、区)绩效自评,由设区市参照省级考评做法,结合
当地实际,自行组织开展。
四、评价程序
县(市、区)绩效自评每半年开展一次,省对县级绩效评价
每年度开展一次。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年度绩效目标任务
设区市领导小组指导试点县(市、区)于每年第一季度,结
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年度绩
效评价目标任务,于 3月 31日前汇总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市县开展绩效自评
设区市领导小组应在每年 6月和 12月组织试点县(市、区)
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表(附件 1),并逐项
说明评分理由,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参考附件 2)。
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县(市、区)绩效自评材料,
并总结形成设区市绩效自评报告,附带辖区内试点县(市、区)
评分依据和证明材料,于每年 6月 20日和 12月 20日前报送省领
导小组办公室。其中,每年 12月 20日报送的自评材料还须包括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附件 3)。
(三)省对市县重点评价
每年 12 月下旬至次年 2 月底,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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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第三方评价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核验资料等方式,对
各地实施情况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五、评价结果运用
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得分进行排名,对
评价排名靠前的试点县(市、区)将给予正向激励资金奖励,对
评价结果在 60分以下的试点县(市、区)将通报批评,并暂缓拨
付相关补助资金。
附件:1.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绩效
评价指标体系
2.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绩效自评报
告(参考提纲)
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
草)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 12月 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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