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20-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教〔2020〕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2-13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0-02-19 00:00
闽财教〔2020〕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打赢
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
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11号),
现就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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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制定经费保障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
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
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密切关注
疫情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学习生活成本等的影响,结合本地区疫情
发展态势,针对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及时研究制定学校疫情防
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支持学校确保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疫情防
控。
二、统筹安排教育经费预算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省级以上教育转移支付和自
有财力,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学
校的支持力度,提升学校防控能力,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对与学
校履职相关的疫情防控资金,一律优先从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中
调整安排使用。省级财政已提前下达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部分)、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
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等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由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疫情防
控需要,安排用于教育领域的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
出。省财政对 2019年及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中追加安排省直
各部门的各类专项资金结转结余,除已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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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将全部予以清理收回,优先统筹用于教育领域的疫情防控及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对执行中按合同或工程进度等
确需继续安排使用的其他项目,经审核审批后及时予以安排。市、
县(区)财政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
力度,切实压减闲置资金,优先统筹用于疫情防控等急需领域支
出。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在分配下达 2020年相关教育转移支
付时,要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学校倾斜。
三、加快财政教育资金拨付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按照“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确保学校疫情防控资金
及时到位,并会同教育部门对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实施事前、事中
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
留、挤占、挪用、改变资金用途或用于平衡预算。要强化资金追
踪问效,对疫情防控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要按照《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
通知》(闽财购„2020‟3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
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0‟4号)要求,以满足疫情防
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简化采购流程,确
保疫情防控采购及时便利。
四、指导学校加强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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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方案,研判资金需求,细化经费保障措施,统筹用好财
政资金、学校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各渠道资金,确保学校疫情
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政策跟踪和分析研判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
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分
析研判延期开学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返校、教育教学、学生资助
政策落实等工作的影响,及时制定预案。
经费保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
教育厅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林微 0591-87097270
省教育厅财务处
陈敏 0591-87091451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0年 2月 1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2月 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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