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18-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教〔2017〕7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2-28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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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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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教〔20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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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已分离企业办中小学
退休教师待遇补差工作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福州市、三明市的部分已分离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到省财政厅、教育厅反映,当地有关部门对已分离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差发放工作不重视,手续繁琐,未能落实其享受与当地同类退休教师同等待遇的相关政策等问题。
省财政厅、教育厅2006年联合发文(闽财(教)指〔2006〕18号)明确,从2006年起,对已分离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差经费以定额补助形式下达各设区市管理。今后,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政策性增支,包括增资、增发各类补贴所需的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省里不再调增定补经费。已分离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差经费实行定额补助管理后,若有超支或结余,省里不再调增或调减定额补助经费,出现超支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有结余的可用于已分离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差经费政策性调增等支出。从2013年起,省财政以2013年安排各地已分离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补差经费为基准,继续采取定额补助,减人不减少补助。根据闽财(教)指〔2013〕129号文件,该项资金指标按程序拨付使用,以后年度不再另行发文。
已分离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曾经为当地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各地应进一步重视已分离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差发放工作,认真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4〕149号)有关精神,落实《教育法》中有关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水平的有关规定,统筹财政资金,切实落实已分离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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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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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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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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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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