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16-00025
- 备注/文号: 闽财教指〔2016〕1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1-23
- 有效性: 有效
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教育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以2016年省级及以上承担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为依据,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区)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指标 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收入列“1100221教育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待2017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运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开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7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4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继续对不足100人的小学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100-199人的小学按200人核拨公用经费,不足300人的初中按300人核拨公用经费。
二、各地按照闽政〔2016〕16号等有关文件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好提高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到各中小学校,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
三、待2017年预算确定后,将再次核定你市、县(区)2017年省级以上财政应承担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经费预算。
附件:提前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学杂费及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表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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