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16-00019
  • 备注/文号: 闽财教〔2016〕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1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以上财政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6年3月25日

 

 

 

福建省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省级以上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以上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财政支持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地方编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特教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特教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教资源中心(教室)建设,为资源中心和随班就读基地学校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和无障碍设施建设;

(三)支持特教学校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并配备相关康复和教学设施设备,支持学校,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第五条  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各地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情况、地方财力、资金使用管理、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安排补助资金向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等经济欠发达市、县(区)倾斜。资金测算因素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市、县(区)年度申报材料获得。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请,并报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20日前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各一份,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上年度市、县(区)特教资金安排与分配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资金效益和有关建议意见等。上年度市、县(区)财政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二)本年度工作方案,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计划及时间表,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八条  财政厅和教育厅于每年1030日前,根据各地特殊教育发展项目规划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年度预算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地的申请报告和项目安排建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分配原则等要求,确定相关市、县(区)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并下达全部年度资金。预算发文抄送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县(区)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连同地方应承担的资金一并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九条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或平衡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发展项目管理制度。设区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统筹和管理,指导所属县(市、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督促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应当优先支持未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的学校;优先支持30万人口以下且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中心建设,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第十一条
  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和预算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适时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市、县(区)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监管。

 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补助资金收支内控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年度特殊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项目遴选办法、年度资金安排及工作进展等情况。市、县(区)教育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结果等信息予以全程公开。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省财政将收回拨付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