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16-00011
  • 备注/文号: 闽财教〔2016〕3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1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以上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福建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2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42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及以上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开展幼儿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市、县(区)(不含厦门市),重点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向原中央苏区县、财政特别困难的老区县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各地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城乡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支持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扩建幼儿园;支持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增设附属幼儿班;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四)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和各部门、部队等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五)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六)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设立学前教育助学金,资助全省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3%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地方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等。其中:

   (一)基础与绩效因素,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学前三年入园率、人均可用财力、上年度项目实施效果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二)投入与努力因素,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三)改革与管理因素,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省级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等情况综合核定,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二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福建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426号)文件规定的学前教育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因素分配法测算并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扩大资源类”项目指标;启动下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待每年省级预算批复后60日内,正式核定各市、县(区)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额度,并下达剩余补助资金同时抄送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四条  市、县(区)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文件后的30日内,将省级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按规定的资金使用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及资金用途,加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按申报绩效目标实施完成后,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优先统筹用于其他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  各县(市、区)应于每年110日前将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上报设区市教育、财政部门,由设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30前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一份。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表。

 1.上年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情况及使用绩效、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市级及以下财政对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

2.本年度资金申报及项目申报表,内容包括本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校舍建设”类项目还应提交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新征用地的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或建筑设计图纸等材料。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学前教育发展幼儿资助资金安排使用、当地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年度市级及以下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十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是省级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设区市,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条  列入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下达资金文件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级资金补助项目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各县(市、区)应由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将项目调整申请和调整原因上报设区市,设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同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级采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公办幼儿园项目建设月报系统及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各级教育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数据填报,确保上报数据实时、准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科学统筹各级渠道资金,并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应当注重投入效益,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坚持节约投资和集约用地,坚决杜绝超标准建设豪华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校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用县(市、区)巡查、设区市定期督查、省级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省级根据各地每年规划项目申请时制定的绩效目标,以及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公办幼儿园项目建设月报系统及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每年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筹措,预算安排并下达资金,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同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相关项目、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为绩效考评、通报及资金安排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各项目幼儿园(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化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项目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报送虚假申报信息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省级财政将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省级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市、县(区)分配项目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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