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16-00023
  • 备注/文号: 闽财教〔2010〕7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15 00:00

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体局:

    为保证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顺利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1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

六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以下简称“青少体中心建设”)顺利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1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系指用于青少体中心建设的各类资金,包括: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用于青少体中心建设的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青少体中心建设配套的资金、其他渠道用于青少体中心建设的资金等。

第三条  青少体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青少体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保证效益,确保青少体中心建设投入使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通过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建设。

第五条  青少体中心建设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省级青少体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扣除支付给省体育局统一政府采购的体育活动器材设备款的余下部分,按以下原则下达:基础动工下达80%、验收合格后下达20%。市、县政府承担的资金应及时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让项目建设单位产生新的债务。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和城市街道青少体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青少体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单独设立账簿,对不同青少体中心建设项目分别核算。

第七条  青少体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招标制度,实行项目监理制、合同制;严格控制青少体中心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  要加大对青少体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青少体中心建设工程资金的到位和使用进行督查和审计。项目竣工后,由当地体育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尾款不得拨付。

第九条  建立青少体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套取青少体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青少体中心建设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