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16-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教〔2016〕2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4-01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4-04 00:00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协,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推动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科普示范体系,增强基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省科协和省财政设立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4月1日

 

附件

 

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为推动和规范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科普示范体系,增强基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是由福建省科协认定命名的本省辖区内的县级行政区划科普示范单位。

第四条  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应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创建、动态管理、常抓常新”的原则,采取“广泛发动、设区市科协推荐、省科协认定命名”的方式开展,实施动态管理,为培育全国科普示范县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协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科协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在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市、区)科协开展科普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所需经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包括县(市、区)综合性科普场所(含科技馆、科普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社区科普大学、社区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科普惠农服务站,各类科普基地(含科普教育基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等),科普画廊(宣传栏)、科普信息化设施等。

(二)科普工作的能力和手段提升,包括县(市、区)科协开展科普工作的办公、通讯、宣传、网络等设备和科普大篷车的配置和更新。

(三)科普人才队伍和基层科普组织建设,包括有计划地开展对科普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聘用和培训农村(社区)科普宣传员(或文化与食品安全协管员);组建和扶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科普组织及科普讲师团和科普志愿者队伍等。

(四)围绕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工作,包括开展提高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四大重点人群科学素质的工作。

(五)重大科普活动,包括开展全国科普日、科技周、流动科技馆巡展、科技下乡、科教进社区和科普讲座等专项活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及用于单位内部的个人奖励或福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县(市、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科普工作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色,对周边地区有示范和辐射作用。

(三)有本级财政科普专项经费或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专项经费投入保障。原则上申报单位应满足辖区内常住人口年人均科普经费不低于1元钱的要求。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科普设施和较好的科普资源调配能力。

(五)有健全的科普机构和稳定的科普队伍。

第十三条  省科协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项目补助标准,发布申报通知,提出具体的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的科协组织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省科协报送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于每年8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科协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核定专项资金预算,于每年930日前会同省科协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的资金原则上应当自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科协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省科协报送绩效评价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骗取、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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