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16-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教〔2016〕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1-13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1-16 00:00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

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为做好我省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请做好以下事项: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各市(区))请于每年225日前将本市(区)上年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本年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计划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省财政厅。重点项目原则上每个市(区)不超过1个,逾期视为无申请项目。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请。

二、省级宣传、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以下统称同级相关部门)于每年22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本年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计划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省财政厅,每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个,逾期视为无申请项目。

三、省级列入一般转移支付的农村文化建设资金与中央专项资金(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各市(区)级院团“周周有戏”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补助经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和各行政村的农村文化活动及农村体育活动补助经费。

四、对各市(区)的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文化体育传媒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因素、常住人口数因素、财力因素、工作开展和管理因素,各因素所占比例均为25%,并考虑中央对我省补助及以前年度对各市(区)补助情况确定。各因素数值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和市、县级财政部门。

对各市、县(区)的奖励资金根据中央对我省补助情况,按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情况确定,具体分档情况详见附件,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商同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五、省财政对同级相关部门的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补助,根据中央对我省补助及省级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等确定。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对各市、县(区)的奖励资金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情况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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