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15-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社〔2015〕2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5-2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政府医疗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5-05-29 00:00

关于完善政府医疗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发展改革委、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要求,为保障全省深化医改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完善政府医疗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配置目标,避免重复投入。

(二)多元筹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优先发展县级公立医院。

(三)差别投入。政府重点加强对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事业等的投入力度,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向县级公立医院倾斜。

(四)分级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同级政府承担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及发展建设的主体责任。省级政府主要承担省属医院正常运转、发展建设的主体责任,全省重点、薄弱学科专科建设,医学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县域范围内承担主要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发展建设的引导性补助责任。

二、规划引领

各级卫计、发改、财政部门要依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考虑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和特点,合理布局,规模适当。

合理确定医疗机构床位建设发展规划和设备配置目标,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实行综合管理,统筹平衡各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明确配置目标和分年度配置、更新计划,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医用设备共享、共用制度,优先鼓励配置国产医疗设备,支持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实行创新型医用设备竞争评选制度,避免重复配置。

合理确定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规划,完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大力发展医疗机构重点、特色专科。

三、投入范围

(一)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政策

1.大力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加大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投入,落实农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和执业医师特岗津贴补助政策,适时提高奖励和补助标准,稳步提高基层医护人员待遇水平;继续开展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养、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能力,为推进分级诊疗、基层首诊奠定基础。大力推广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落实乡村医生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药品零差率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2.落实发展建设和正常运转经费。符合规划要求的基本建设、符合配置要求的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全部承担,禁止举债建设或购置诊疗设备。合理安排业务用房修缮、诊疗设备更新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和购买服务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含五险一金)、业务经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等纳入支出核定范围,足额核定。县(市、区)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不同类别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核拨标准,并对山区、海岛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重点保障。

3.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数量和质量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

(二)落实公立医院补助政策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原则,政府投入向县级公立医院倾斜。各级政府对区域内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院实行差别化的投入政策。县级公立医院硬件投入由政府承担,人员基本工资由财政托底,建立常态化的办医经费补助机制。市级公立医院硬件投入由政府承担,日常运营经费由医院承担,市级财政设立定项补助经费。省级公立医院硬件投入由政府部分承担,日常运营经费由医院承担,政府依据需要以购买服务形式适当投入。

1.项目补助。根据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资金,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补助政策,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和发展建设。

1)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补助。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市、县两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要求的基本建设、符合配置要求的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全部承担;省级公立医院由政府部分承担。

2)重点专科建设补助。加强儿科、产科、精神卫生、传染病、口腔、老年护理和康复等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中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能力建设,提升专科服务能力。鼓励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优先发展特色专科和重点学科。省级补助资金向县级特色、重点专科倾斜。

3)人员经费补助。公立医院医疗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基本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含社保、公积金、职业年金缴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政策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予以保障。实行公立医院院长总会计师年薪制,合理核定年薪水平,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由同级政府全额负担。

4)政策性亏损补助。对实施药品、耗材零差率改革的市、县两级医疗机构,对原药品加成收入分别按10%15%比例核定补助;对县级医疗机构原耗材加成收入,按15%比例核定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对公立医院的政策性亏损补助,统筹用于保障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建设。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改革进展和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5)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公立医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任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2.人才培养补助。加大人才培养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公立医院人才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资金,重点加强卫生科研、教育投入,落实卫生突出贡献专家激励、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医学领军人才引进等项目资金;继续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适时提高培训补助标准。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培养、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能力。

3.对中医院倾斜扶持补助。充分考虑中医医院的合理诉求,关注中医医院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中医医院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4.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严格审批标准和程序,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同级政府确认的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规范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严格审批标准和程序,严禁公立医院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超标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建立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政府补助、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事业发展基金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统筹用于保障公立医院正常运转和发展建设。规范公立医院工资性支出列支渠道,完善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制定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各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政府采购、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或租赁、资产核销、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按规定程序审批。健全成本核算机制,将所有经济、业务活动事项都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建立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度。

(三)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1.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落实购买服务政策,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2.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稳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落实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3.促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计划生育、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根据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核定。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和发展性支出纳入各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四)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政策

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应急救助、红十字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保障政府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五)加大社会资本办医扶持力度

将社会资本办医纳入全省医疗卫生发展规划范围,结合医疗产业政策和医疗资源区域规划,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持续运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项目给予补助。财政补助办法另文印发。

(六)支持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人口健康信息资源整合,完善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业务、财务、资产等监督管理。

四、加强资金管理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建立卫生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专门进行说明。

(二)政府医疗卫生投入资金应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采取绩效考评等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政府补助支出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医疗卫生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的对外投资、联营合营、融资租赁、举借债务等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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