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14-00007
- 备注/文号: 闽财社〔2014〕6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9-03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做好2015年新农合基金筹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2〕4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2015年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36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9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部分(每人每年40元),省级财政仍按各地财力情况给予分档补助(80%、60%、40%、25%)。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衔接,确保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征缴。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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