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4-2013-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教〔2013〕9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11-06
  • 有效性: 有效
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3-11-09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司令

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有关高校,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军分区司令部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现将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是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资助工作扎实开展。全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二、 健全工作机制。各高校要按照财教〔2013236文件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审核负责机制。从2013年起,简化了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资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取消了生源所在县级资助部门的审核环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资助审核工作由高校全面负责。具体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将资助申请递交学校,由学校对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交由学生入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进行确认,最后再由学校进行复核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即可发放资助款。

(二)资金拨付管理机制。鉴于各校各年兵员数量的差异性不便于采用预拨结算方式,为保证资金及时拨付,从2013年秋季起,我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资助资金采取“学校先行垫发,据实申报拨付”办法,即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先行统筹安排资助资金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同时于每年1031日前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实申报所需资助经费,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有关高校。

 (三)贷款优先偿还机制。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同)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本省籍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统一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

 (四)信息维护报送机制。2013年秋季起,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了“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资助平台”),各高校要选派专职工作人员,对“资助平台”中的“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管理”模块进行操作维护,做好服义务兵役学生基础信息管理及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可靠。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资助平台”对高校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实时动态管理监督,并在线审核汇总下达资金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司令部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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