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9-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金〔2019〕2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9-1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生猪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金融处
时间:2019-09-29 00:00
闽财金〔2019〕2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人保财险公司,平
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的决策部署要求,现就做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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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落实生猪保险政策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
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
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
知》(闽政办〔2019〕43号),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 1000元/头增
加至 1500元/头,育肥猪保险保额从 500元/头增加至 800元/头。
费率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即能繁母猪保险费率 6%,育肥猪保险
费率 5%,育肥猪全生命周期保险费率 5.5%。政策实施期限自 2019
年 5月 1日起至 2020年 12月 31日。之后,根据中央政策调整情
况研究后续实施期限问题。
二、协调配合,积极推进保险工作
稳定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稳价,事关国计民生和“三农”发
展。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除上述第一
点明确内容外,严格执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育肥
猪和奶牛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6﹞116号)的规定,按
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分
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全面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引导和鼓励可养区内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保险,扩大保险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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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特别要做
好新实行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促进生猪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是严格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程,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
或财政补贴行为,以及银保监会和人保财险总公司明令禁止的其
它违规行为,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19年 9月 1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9月 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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