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7-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企〔2017〕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8-23
- 有效性: 有效
闽财企〔2017〕16号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审批
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的通知》(闽财企〔2017〕16号)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调整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财政局办理委托备案事项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确定的专用委托备案公函编号,即:闽财委备(地市简称) 〔 〕 号,加盖印章字样为“福建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地市简称)”。
二、受委托财政局接受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时,应当确保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以下材料齐全: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三、受委托财政局接受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确保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以下材料齐全: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四、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应当经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后,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上加盖省资产评估协会公章,其中资产评估师(珠宝)信息由省资产评估协会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委托财政局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时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受委托财政局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六、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受委托财政局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附件6)。公告发布在受委托财政局指定网站,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推送至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七、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委托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2),比照本通知第二点和第三点的规定,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委托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八、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变更、终止(撤销和注销)服务事项时,受委托财政局应当在办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
九、受委托财政局应当比照本通知中第四点至第六点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对变更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附件8),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十、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制变更手续的,受委托财政局应当在社会公告中注明,合并、分立、转制前后机构备案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十一、机构交齐备案材料后,受委托财政局应按规定出一个公函编号的文件(附件6)并在文件上加盖“福建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地市简称)”,机构以此文件作为已备案证明。
十二、在财政部尚未建立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前,受委托财政局办理上述机构备案管理时以审核备案材料的真实完整为主,待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后再按要求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十三、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委托财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备案,同时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相应信息,并向社会公告(附件9),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1.注销工商登记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十四、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受委托财政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十五、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财政局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对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财政局进行备案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所在地财政局于次月15日将收回的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集中上交福建省财政厅,由福建省财政厅妥善保存。
十六、受委托财政局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等决定情况,应当在次月15日前报福建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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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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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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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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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相关服务事项相关表格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6.备案公告 7-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7-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8.变更备案公告 9.注销备案公告 |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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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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