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7-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企〔2017〕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4-1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申报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4-17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申报2015

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央

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财政局、经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炭安监局关于申报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34号,详见附件2)要求,现就资金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设区市和省能源集团要根据2015年煤矿关闭退出完成情况,整理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对符合财建〔201734号文所列条件的关闭退出煤矿可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二、请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会同经信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财建〔2012818号)、财建〔201734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填报《关闭退出煤矿申请材料汇总表》(详见附件1),并附各项目的省级书面验收意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文件、向社会公示公告情况等相关书面材料,于424日前联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福建煤矿安监局。省能源集团按上述材料要求直接行文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福建煤矿安监局。

三、各有关设区市和省能源集团要对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煤矿项目严格把关,严禁同一煤矿重复申报,确保申报项目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相关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对重复申报和弄虚作假的,将按规定严肃追责。

四、各有关设区市和省能源集团上报申请文件中应包含没有重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承诺。

附件:1、关闭退出煤矿申请材料汇总表
     2、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申报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34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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