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6-00007
- 备注/文号: 闽财建〔2014〕2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2014年福建省宜居环境建设省级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建设局:
为加强对我省宜居环境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文〔2014〕13号)要求,特制定《2014年福建省宜居环境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福建省宜居环境建设省级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文〔2014〕13号)要求,省级设立福建省宜居环境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福建省宜居环境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分类补助、激励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预拨+清算”原则,采取按项目“以奖代补”,并向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省重点跟踪项目、示范县(村)倾斜。
二、补助范围
(一)补助项目
1.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2.美丽乡村特色景观带;
3.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县(市、区);
4.重点改善提升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5.城市排水(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6.绿道建设项目;
7.“三边三节点”整治项目;
8.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9.“六江两溪”流域
10.“两违”专项治理补助。
(二)对已经列为我省2013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试点和省、市级库区环境综合整治试点且已获得省、市级资金补助的村庄不再进行补助。
(三)根据闽政办〔2013〕101号文件精神,对厦门市的项目省级不安排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规模和补助标准根据年度省级财力状况一年一定。2014年专项资金对市县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程序。各地应根据各类规划,策划生成项目,有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014年度申报的项目必须由县(市、区)宜居环境建设指挥部或人民政府或住建、财政部门联合正式行文上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宜居环境建设指挥部审核后于
(二)各地申报的项目,应明确项目业主与责任人,并对项目实施负责。
(三)省宜居办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甄别筛选、汇总并商省直有关部门后,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宜居环境建设项目,作为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依据。
(四)各级宜居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施由乡镇村建站会同村委会监督。
(五)省宜居办、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违办”)按照《福建省宜居环境建设项目考核抽查办法和奖补实施细则》要求对宜居环境建设项目、拆违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下拨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资金管理
(一)按照程序申报并经省宜居办审定的项目,按照项目基本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经省宜居办考核验收的优秀项目、超额完成任务项目以及列为全省的示范县、示范村达到要求的,除按照基本补助标准补助外,再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补助资金下达进度。除“两违”项目外,2014年6月底前,按照基本补助标准下达80%补助资金。通过省宜居办组织年度考核达标的项目,2014年12月中旬下达剩余20%基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根据拆违进度情况,经省治违办考核,2014年7月中旬、12月中旬分两次(各50%)下达“两违”治理“以奖代补”资金。
(三)对于检查、抽查、考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暂停下达补助资金,待整改到位并经省宜居办复核达到要求后下达补助资金。
(四)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市、县(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六)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基建财务管理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与宜居环境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
(八)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省宜居办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专项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安排、下拨和使用情况,加强全过程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落实“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要求,各级宜居办、财政、住建部门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重点加强专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和资金落实不到位的,设区市宜居办应及时向省宜居办报告,省宜居办将会同相关部门调整下达补助资金,对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区),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二)对于以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的,将如数追缴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2014年福建省宜居环境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及奖励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