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6-00020
  • 备注/文号: 闽财建〔2010〕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和消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15 00:00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

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和消化

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和消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88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做好挂账消化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挂账数额,坚决防止再发生新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清理确认的国有粮食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以20076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经确认的挂账余额为准,不得随意更改。省政府原则上不再受理各设区市上报调整清理确认的挂账数额。已经设区市政府确认上报,但尚未从国有粮食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在20103月底前完成剥离工作。

(二)各市县(区)政府应建立防止再挂新账的机制,坚决杜绝国有粮食企业再发生新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根据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今后各级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调控,要按照谁委托、谁拿钱的原则,及时支付调控支出。

二、保持现行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政策总体稳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挂账消化处理工作

(三)中央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从2009年起再给一个5年过渡期(2009年至2013 年),过渡期内现行挂账处理政策总体保持稳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责任不变,继续由各级政府负责,国家不出台强制性的消化政策。有关粮食财务挂账对企业停息、财政贴息政策及利息负担、结算办法等,继续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主动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过渡期内,有能力消化部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先由设区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消化计划,再由省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对设区市政府承诺消化本金的挂账,根据挂账消化进度和年度挂账余额,在5年过渡期内,中央财政从设区市开始消化挂账本金的年度起,全额负担挂账利息。挂账消化计划,要优先消化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五)继续做好部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划转工作。各地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按报经省政府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同时将贷款等额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财政、粮食、农发行分行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务必在 2010415之前完成清理划转工作,划转后贷款的偿还责任不变。从 201011开始,对没有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各级财政暂停贴息,待完成贷款划转工作后再支付利息。

(六)经设区市政府清理确认的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与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分开,由设区市政府负责消化弥补,具体实施方案由设区市政府自主确定。省里对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从2010年起给一个5年过渡期(2010年至2014年),过渡期内消化财务挂账本金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为消化之日到过渡期结束的应付利息。具体由设区市政府与省财政厅签订责任书,明确消化计划。

三、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日常管理

(七)各级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日常监管,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台账,明细反映其中“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的变化情况;设置“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台账,明细反映其中“政策性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经营性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及其中“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原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变化情况;设置“未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台账,反映政策性亏损的消化弥补情况。粮食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分行及各级支行,也要设置相应的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九)各市县(区)政府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消化弥补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要由设区市财政局会同粮食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及时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福建省分行银行备案。

(十)健全完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月报制度,月报表由农业发展银行福建分行负责汇总上报。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月报表由中央另行制定下发。

(十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实行年度决算制度。年度终了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共同核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分月余额的基础上,办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年度决算报告,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福建省分行备案。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年度决算表由中央另行制定下发。

(十二)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挂账包袱,是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日常监管工作。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银监局         福建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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