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4-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企〔2014〕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2-26
- 有效性: 有效
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科技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科技局: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生产企业于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部门,逐级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并抄送省经信委。同时,每年1月底前,按上述程序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营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牌照信息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做好中央财政预拨付资金申请及年度清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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