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3-00019
  • 备注/文号: 闽财〔企〕指〔2013〕12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12-3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预下达中央财政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1-02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预下达中央财政地方特色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不发厦门)

为进一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转变财政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将中央财政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资金12000万元指标预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其中:2013年指标4234万元,提前下达2014年指标7766万元,相应追加你市 “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预算支出指标,请按要求专款专用。

一、各设区市可吸收本辖区内县(市、区)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中央财政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二、引导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进行设立和运作,并比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级财政创投基金的管理”有关条款加强管理。

三、引导基金应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专门促进地方特色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于本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

四、要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出资额,沿海地区要达到放大5倍以上,山区地区要达到放大4倍以上。

五、设区市2014年年底前将引导基金设立、运作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厅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将收回调整下达的资金。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预安排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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