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3-00009
  • 备注/文号: 闽财企〔2013〕4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08-23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3-08-26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地方特色产业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厦门不发)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加快产业集聚,培植地方财源,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2010年制定的《中央财政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闽财企〔201078号)进行了修订,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因素法分配给我省,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先确定产业,后申报项目”的要求,对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财源建设效果好的重点产业实行集约投入、重点扶持,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年度特色产业扶持名单由各设区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其他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及海洋高新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为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八)其他。支持其他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试点项目。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各设区市财政局上报的产业集群名单,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特色产业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属于申请第六条第(一)~(四)项支持内容的,特色产业资金扶持金额与企业上年度上缴的税收、项目已累计投资额挂钩,实行分档补助,补助标准如下:税收6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已累计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补助300万元;税收400万元(含)-600万元,且项目已累计投资额在8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补助200万元;税收200万元(含)-400万元,且项目已累计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补助100万元;其他补助50万元。

属于申请第六条第(五)~(六)项支持内容的,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单位与此项内容直接相关支出额的30%

第十条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并以企业上年度上缴的税收为限。

第十一条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理处罚;

(三)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须一致,且项目实施地在我省境内;

(四)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

(五)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市的申报项目的已累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他设区市的申报项目的已累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般发展水平县的申报项目的已累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六)其他申报条件由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和汇总表(见附件1,财政部门填报)、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项目单位填报);

    (二)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不超过2000字);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六)申请企业需提供项目已累计投资额的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替代,投资额应为购置设备、无形资产、研发投入、土建安装支出、其他支出等发生的直接投资额,不包含购买土地投入。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付息凭证(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由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本省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省财政厅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省财政厅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依纪开展监督。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等,在每年12月底前,下发通知布置下一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根据本操作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于当年2月底前正式行文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源的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本省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连同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本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拟列入支持范围的项目通过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于6月底前将本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条  财政部将对我省上报备案的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包括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如财政部审查发现问题,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进行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本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15个工作日后,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将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应在应在收到指标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内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本省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市、县(区)特色产业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按照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厅对特色产业资金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如实上报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违反本操作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特色产业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组织、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管理性支出,按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自上报财政部备案,并在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福建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2.

福建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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