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2-00014
  • 备注/文号: 闽财企〔2012〕8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2-11-2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关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等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2-11-30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关于节能产品

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等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关于印发<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4号)等4份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申请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高效节能通风机、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等推广的生产企业,应将相关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规定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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