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1-00009
  • 备注/文号: 闽财金〔2011〕1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7-2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7-29 12:11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属地方金融企业 :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全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准(备案)申请需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省政府批准同意的重组改制等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或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审批文件出具的、同意其开展相应资产评估事项的批准文件。
二、省属地方金融企业实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属地方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地(市)级分公司或分行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地方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厅备案;省属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地方金融企业备案。
三、省属地方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四、省属地方金融企业核准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因经济行为文件未能批复等原因造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申请的,应至少在评估结果有效期截止日前2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省属地方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对逾期或经济行为已实际发生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五、各设区市财政局、省属地方金融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厅报送本地区、本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情况分析及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汇总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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