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1105-2011-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建〔2011〕8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6-08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明确本地区“十二五”公共建筑节能目标,落实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按时完成各年度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各地财政应当对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的必要经费予以支持。
二、要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新建公共建筑应积极发展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中应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建筑节能改造,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并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市场监管。
三、申报2011年高等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高校,应按《高等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目前我省已有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大学和厦门大学等3所高校获得中央财政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400万元),请符合条件的高校积极申报。申报材料(附电子版光盘)一式六份于6月13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三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份。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徐瑞蓉,电话:0591-8709741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林里,电话:0591-87515260。
附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公共建筑△ 节能△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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