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1-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1〕2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5-26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5月26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