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9-2017-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监函〔2017〕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5-2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会计监督检查公告(第9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5-2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会计监督检查公告

 

(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2016年统一组织各设区市财政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开展了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全省共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420户,发现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涉及金额74,760万元,追缴财政资金2,824万元,处理处罚188户(其中,对12户单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4户,补缴税款6户;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8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围绕国家宏观调控和财税体制改革重点,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选择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一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扶贫计划,实现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结合当地扶贫资金的重点投向,选择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二是结合“营改增”试点,开展对广播影视服务行业的检查,并关注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投入绩效。三是围绕构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和绩效评价,选择部分学校、行政单位开展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多数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较为规范,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升;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较好地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不断加强,执业质量逐步提升,较好地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但检查也发现,仍有部分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制度不到位,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未严格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还比较严重;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仍存在三级复核执行不够到位、实质性程序未执行到位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省财政部门依法做出了处理处罚,责令被检查单位认真整改,追缴财政资金、补缴税款,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给予了罚款处罚。

 

附件:2016年度福建省会计监督检查情况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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