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0-2010-00034
  • 备注/文号: 闽财监〔2010〕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6-04 00:00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全面提升我省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按照财政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结合我省区域特点和经济发展形势,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从6月份开始,检查范围和重点包括:
   (一)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级财政部门有重点地选择部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委托市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名单见附件1)。今年,省财政厅将继续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选取我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0%(含新设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二)除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检查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一是选择房地产、能源、医药以及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检查,及时反映涉及民生的政策问题,及时反馈充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各类企业的经营状况。二是以强化预算管理为目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医疗院所的检查,促进会计监督与财政管理的有机融合,强化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服务功能。三是要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
   (三)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规问题时,应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时,要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相结合,通过延伸检查适当数量审计客户的会计信息质量以验证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二、检查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内容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等行为。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密切关注企业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或有事项的确认、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等高风险业务,重点检查有无操纵损益的违规行为。
(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指引(2010)》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事务所内部管理、设立条件、业务报备、财务会计核算、人员资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处理原则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违规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就地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二)省财政厅委托市级财政部门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违规问题,由省财政厅统一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内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重大违规案例应对社会进行公告。
    四、检查总结及相关材料上报
    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附电子文本)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一)检查总结及检查汇总表。 检查总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参加财政厅统一组织的检查和自行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要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提出改进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填写《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二)检查处理决定。 截至上报日各级财政部门已经下发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检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理处罚决定。对于上报日之后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在下一年度5月15日之前补充上报(附件3)。对在补充上报日仍未完成处理处罚的,应专题说明情况。
(三)检查简报、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其他相关材料。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至少上报3期检查快报,1份典型案例和1份调研报告。
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情况和总结材料报送情况开展考评。考评内容包括日常监督开展情况、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整体成效,检查问题认定的准确性,处理处罚的适当性和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信息化手段应用情况,以及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和质量水平等。考评结果将在系统内予以通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检查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突出检查重点,创新检查方式,统筹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请示汇报,并以检查快报的形式定期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省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实地巡视、组织座谈、集中汇报、编发简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各地检查工作的督导力度,各级财政部门也要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力度。
(二)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取证合法、证据确凿;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加大对蓄意造假、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要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充分论证被查单位对于检查结论提出的异议,统一处理处罚标准,有效控制行政风险;要围绕财税改革和财政管理,紧密结合检查重点和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涉及改革、民生等的突出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建议,为财政中心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大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提高会计监督检查影响力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扩大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四)进一步整合监督检查力量,形成检查合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投入,采取建立专家库等方式,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与检查,作为检查力量的重要补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当地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检查合力。
 
附件:1.2010年福建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
     2.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3.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处罚情况统计表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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