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7-2021-00014
  • 备注/文号: 闽财会函〔2021〕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3-2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会计处 时间:2021-04-01 00:00
闽财会函〔2021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 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 2020年  
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  
做好 2020 年度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分所2020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备  
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  
2021320日至 2021515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  
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  
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  
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  
等);  
(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  
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  
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  
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  
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  
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  
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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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  
进行上传。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以下  
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优化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  
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福州市财政局、厦  
门市财政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在中国(福建)自  
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  
(三)财政部门应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  
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  
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  
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  
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等。发现会计师事  
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及  
时告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97 号相关  
规定处理。  
(四)会计师事务(分所)报备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当认真  
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年  
度报备工作总结,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 2021531  
日之前上报纸质版邮寄至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交换  
至“省市县数据交换—地市上报省—会计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  
报备工作总结”文件夹各地区年度报备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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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审查情况,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情况,本地  
区执行财政部令第 97 号等有关情况,在深化行业改革、加强行  
业管理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以及“十三  
五”期间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  
验,下一步需统筹协调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  
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  
资料。  
联系电话:0591-87097318 87097106  
传真电话:0591-87097631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福建省财政厅  
202132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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