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7-2021-00014
- 备注/文号: 闽财会函〔2021〕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3-2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会计处
时间:2021-04-01 00:00
闽财会函〔2021〕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 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 2020年
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
做好 2020 年度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0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
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
2021年 3月 20日至 2021年 5月 15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
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
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
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
等);
(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
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
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
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
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
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
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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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
进行上传。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以下
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优化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
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福州市财政局、厦
门市财政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在中国(福建)自
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
(三)财政部门应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
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
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
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
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等。发现会计师事
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及
时告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 97 号相关
规定处理。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当认真
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年
度报备工作总结,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 2021年 5月 31
日之前上报。(纸质版邮寄至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版交换
至“省市县数据交换—地市上报省—会计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
报备工作总结”文件夹)。各地区年度报备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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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审查情况,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情况,本地
区执行财政部令第 97 号等有关情况,在深化行业改革、加强行
业管理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以及“十三
五”期间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
验,下一步需统筹协调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
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
资料。
联系电话:0591-87097318 87097106
传真电话:0591-87097631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 3月 2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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