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7-2021-00018
- 备注/文号: 闽财会〔2021〕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3-18
- 有效性: 有效
转发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来源:会计处
时间:2021-04-07 00:00
闽财会〔2021〕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银
保监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指
导,现将《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
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以下简称《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
执行: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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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财政部门和银保监分局应当充分认识加强新金融工
具相关会计准则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本地区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的组织领导和监管。同时应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措施持续提
升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效
果,有效发挥准则在揭示风险、强化风险管理方面的积极作
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严格执行,及时做好报备
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 2012
年 1号)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有
困难的,可以推迟至 2022年 1月 1日起执行。企业推迟执行
的,应当在 2021年 4月 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银保监会
财务会计部、省财政厅和福建银保监局报备相关情况并说明
原因,并在其 2020和 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推迟执
行的情况及原因。
三、加强指导,做好过渡期资本安排
各银保监分局应加强对辖内法人机构的业务指导,在执
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前五年,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
本承受能力采用不同的监管资本过渡安排。并定期收集金融
机构采用资本加回的情况、原因、资本加回前后监管指标的
变化及其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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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福建银保监
联系方式:
局。
1.福建省财政厅
2.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 3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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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3月 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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