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7-2021-00013
  • 备注/文号: 闽会职办〔202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3-15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2021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会计处 时间:2021-04-01 00:00
福 建 省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办 公 室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闽会职办〔2021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  
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机构:  
2021 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按照《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  
201230 号)和《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  
高级会计师评审办试行通知(闽财20178号)  
的规定执行,现就评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对象  
符合福建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条件  
- 1 -  
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  
二、具体要求  
(一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  
履职年限截至 20201231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  
龄人员不能参评。  
(二)申报评审应报送的材料与要求见附件。每份申报  
材料在右上角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公章。复印件  
在右上角加注“由原件复印评审表》按附件中第二点的  
要求在指定位置盖章。  
(三)以前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应补充提交新的业绩成  
果、案例、论文等申报材料。  
(四)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举报查  
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 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  
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材料报送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  
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括对学历、  
职称聘用时限、工作业绩、案例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  
认定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评审表》  
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公示结果,并在“基层单位意  
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之  
- 2 -  
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财政部社部门或行业主管厅、  
局(总公司)职改办审核,由其在《评审表》签注意见加盖  
公章。审核通过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会同省职  
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  
评审申报材料提交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材料报送的时间及地点  
(一报人员于 2021428日至 514全天  
24小时册登录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系统填写申报  
2021515日系统停止申报注册注册成功的  
人员,在系统停止注册后仍可修改申报信息。  
(二)各设区市财政、人事部门材料受理时间自定,应于  
2021531日前本地区申报人员材料集中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申报材料应于 2021 5  
24日至 528日(公休日除外)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受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 5号省  
财政厅办公楼 111105室。  
五、答辩要求  
为了考察申报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实  
行答辩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辩具体时间将福  
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http://czt.fujian.gov.cn/—专  
题专栏——福建会计——最新动通过电话告知本人。  
六、信息公告与查询  
(一“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http://czt.fujian.gov.cn/)  
- 3 -  
——专题专栏——福建会计——最新动态”中可查询福建省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  
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闽财会〔201230 号)  
《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  
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等相关文件。  
(二财政厅会计处咨询电话0591-870975690591-  
87097131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咨  
询电话:0591-87857057  
附件2021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与报送  
要求  
福建省职称改革  
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315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3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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