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7-2021-00009
- 备注/文号: 闽财会〔202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2-0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来源:会计处
时间:2021-03-03 00:00
闽财会〔2021〕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
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有效实
施,现将《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
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 号)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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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
《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高度重视公路水路公共
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
责任,理顺工作机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目标,充实会计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
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并于 2021年 12月 31日之前按照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本通知规定将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
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
二、做好重置成本标准的制定工作
省道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研
究提出方案;福州港、湄洲湾港、泉州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各港口中心研究提出方案。各有关单位
应在 2021年 4月 30日前将重置成本标准的制定方案报送省
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相关重置成本标准。
由市县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普通公路、汽车客运站、高
等级内河航道、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及其公共锚地、陆
岛交通码头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各设区市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
厦门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厦门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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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负责制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 2021年 6月 30日之前,按照
上述权限制定并公布相关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
标准。
三、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宣传贯彻培训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我省公路水路公共
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各地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要积极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
和政策解读,并加强宣传贯彻培训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见到实效。鼓励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考核机制,推动
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 2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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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2月 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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