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7-2020-00011
  • 备注/文号: 闽财会函〔2020〕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4-2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全省会计师 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会计处 时间:2020-05-19 00:00
闽财会函〔2020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 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 2019年  
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1 号)等相关规定,现  
就做好 2019 年度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9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  
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  
备时间为 202051日至 2020630日。会计师事务  
所(分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按系统  
规定格式填报报备内容,上传相应附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  
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  
况的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  
务所印章;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  
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  
等);  
(三)2019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  
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  
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 20191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  
完整性的承诺),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  
章;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19年度经营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对报备情况的说明和保单复印件需  
要作为附件上传,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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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以  
下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地区会计  
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所  
在的福州市财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  
局负责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  
作。  
(二)财政部门应当于 7 15 日之前完成数据核对并提  
交年度报备工作总结,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情  
况和本地区会计师事务分所放管服革的主要做法、  
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当  
按照相关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  
报备材料,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应  
提交附件是否提交,应填报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符合逻辑。  
特别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信息  
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2)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  
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  
备相关数据相3)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  
符合规定条件4)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分  
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5)本地区是否存在“有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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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会计师事务所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保持设立  
条件和“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及时告知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将按照“双随机”要求,结合全省会计师  
事务所(分所)报备情况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持续符合执  
业许可条件的检查。具体检查对象和时间将另文下达。  
报备期间单位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理、  
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联系电话:0591-87097147 87097106  
传真电话:0591-87097631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福建省财政厅  
202042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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