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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和非税管理
索 引 号: FJ00112-0210-2024-00003
备注/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07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非税处
时间:2024-05-2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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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 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
位: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
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关
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
1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
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是明
确适用捐赠票据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
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
规定,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
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
事业等。二是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
相串用。
二、切实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开。
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填开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的类别,选择:1.按照
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的捐赠收入;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
收入;3.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定向捐赠收入等开票项目,并在备注
栏完整准确反映公益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全面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发放、使用、
核销等工作,全面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检查。对违
法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
责任,确保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福建省财政厅
202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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