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0-2018-00007
  • 备注/文号: 闽财非税〔2018〕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5-1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5-1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非税〔2018〕1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根据《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将《福建省2018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予以印发。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  


福建省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收(委托执收)单位

政策文件

备注

政府性基金收入

 

 

 

(一)

港口建设费收入

海事部门

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等。

 

(二)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

广播电视部门

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闽财税〔2015〕46号等。

 

(三)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入

设区市国土部门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财税〔2016〕11号等。

自2016年2月1日起,标准降为零。

(四)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财政部门

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闽财综〔2008〕3号等。

 

(五)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财政部门

国发〔2004〕8号、财综〔2004〕49号、财建〔2004〕174号、闽财综〔2005〕20号等。

 

(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1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国土部门

国办发〔2006〕100号、闽财综〔2007〕5号等。

 

2

补缴的土地价款

国土部门

国办发〔2006〕100号、闽财综〔2007〕5号等。

 

3

划拨土地收入

国土部门

国办发〔2006〕100号、闽财综〔2007〕5号等。

 

4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国土部门

国办发〔2006〕100号、闽财综〔2007〕5号等。

 

(七)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电力公司

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财政部等三部委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税〔2016〕11号、闽财税〔2017〕14号等。

包括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八)

彩票公益金收入

 

 

 

1

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

福彩中心

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等三部委令第67号、财综函〔2006〕7号、财综〔2012〕15号、财综〔2015〕94号等。

 

2

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

体彩中心

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等三部委令第67号、财综函〔2006〕7号、财综〔2012〕15号、财综〔2015〕94号等。

 

(九)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建设部门

财综函〔2002〕3号、闽价〔2004〕房116号等。

 

(十)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

电力公司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闽财综〔2011〕14号、财税〔2017〕51号、财税〔2018〕39号等。

1、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2、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原有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十一)

污水处理费收入

建设部门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

 

(十二)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1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福彩中心

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等三部委令第67号、财预〔2010〕88号、财综〔2012〕89号、财综〔2015〕10号等。

 

2

体育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体彩中心

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等三部委令第67号、财预〔2010〕88号、财综〔2012〕89号、财综〔2015〕10号等。

 

(十三)

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地税部门等

省政府令第118号、财税〔2014〕96号、财税〔2016〕11号等。

自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专项收入

 

 

 

(一)

教育费附加收入*

地税部门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1986〕财税字第120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财税〔2005〕72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等。

依据《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专项收入。

(二)

场外核应急准备收入

环保部门

财防〔2007〕181号、闽财建〔2011〕104 号等。

 

(三)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地税部门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闽政文〔2011〕23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财税〔2016〕12号等。

依据《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专项收入。

(四)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国(地)税部门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等。

依据《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专项收入。

(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地税部门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福建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闽财税〔2015〕41号、财税〔2017〕18号、闽财税〔2017〕50号、财税〔2018〕39号等。

1.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2.自2017年12月18日起延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3.依据《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专项收入。4、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六)

教育资金收入

财政部门

国发〔2011〕22号、财综〔2011〕62号、财综〔2014〕2号等。

 

(七)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财政部门

中发〔2011〕1号、财综〔2011〕48号、财综〔2012〕43号、闽财综〔2011〕70号等。

 

(八)

育林基金收入

林业部门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财税〔2016〕11号等。

自2016年2月1日起,标准降为零。

(九)

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业部门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闽财税〔2016〕25号等。

依据《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专项收入。

(十)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水利部门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闽政〔1997〕32号、闽财综〔1999〕60号、闽财综〔2011〕66号、财税〔2016〕12号、闽财税〔2017〕8号等。

1.包括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等。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对工业企业停止征收江海堤防维护费。2.依据《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专项收入。

(十一)

广告收入

广播电视部门

财综〔2004〕53号等。

 

(十二)

其他专项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综〔2004〕53号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一)

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公安部门

 

 

1

外国人签证费

 

〔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闽价〔2003〕费486号等。

 

2

外国人证件费

 

〔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4〕32号、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闽价〔2003〕费486号等。

 

3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992〕价费字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0〕293号、计价格〔2001〕1835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闽财综〔2007〕26号、闽财综〔2009〕37号等。

 

4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等。

 

5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闽价〔1994〕费字269号、闽价〔1997〕费字218号等。

 

6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7〕34号、闽价〔1995〕费字271号、闽价〔2005〕费字185号、财税〔2018〕37号等。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请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7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5〕162号等。

 

8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5〕162号等。

 

9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5〕162号等。

 

1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闽价费〔2012〕202号等。

 

11

驾驶证工本费

 

〔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5〕162号等。

 

12

驾驶许可考试费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5〕162号等。

 

13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等。

 

14

临时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等。

 

15

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1〕2333号、闽价费〔2015〕19号等。

 

16

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考试费

省消防协会

财综〔2011〕5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闽价费〔2007〕63号、闽价费〔2009〕55号等。

 

17

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

 

〔1989〕闽价涉字第350号、闽财综〔2000〕139号、闽价〔2001〕费字199号、闽财预〔2002〕30号、闽财综〔2007〕12号、闽财综〔2014〕36号、闽价费〔2014〕305号等。

包括强制戒毒费、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养犬管理服务费、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

(二)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人民法院

 

 

1

诉讼费

 

国务院令481 号、财行〔2003〕275号、闽价费〔2008〕145号等。

 

(三)

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司法部门

 

 

1

司法考试考务费

 

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154号、闽价费〔2016〕58号等。

 

(四)

外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外事部门

 

 

1

认证费(含加急)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闽价费〔2014〕406号、闽价费〔2017〕335号等。

 

(五)

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财政部门

 

 

1

考试考务费

 

计价格〔1999〕465号、计价格〔2000〕1567号、计价格〔2001〕527号、计价格〔2002〕1575号、闽财综〔1999〕137号、闽财综〔2001〕38号、闽价费〔2013〕250号、闽价费〔2015〕53号、闽价费〔2016〕179号等。

包括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费、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等。

(六)

审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审计部门

 

 

1

其他缴入国库的审计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价费〔2008〕361号等。

包括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等。

(七)

外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考务费

省工程学院

闽价〔2005〕费586号、财综〔2008〕78号等。

 

(八)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质监部门

 

 

1

计量(检定)收费

 

发改价格〔2008〕74号、闽价费〔2016〕25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闽价费〔2009〕9号、闽价费〔2010〕342号、闽价费〔2012〕308号、闽价费〔2013〕388号、闽价费〔2017〕17号等。

 

3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闽价费〔2017〕17号等。

 

4

考试考务费

 

闽价费〔2007〕63号、闽价费〔2007〕196号、闽价费〔2008〕361号、闽价费〔2009〕55号、闽价费〔2011〕443号、闽价费〔2017〕17号等。

 

5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定期检验费)

 

〔1992〕价费字127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3〕价费字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6〕1500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3〕58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函〔2008〕481号、发改价格〔2008〕3246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财税〔2015〕102号、闽价〔1993〕费字57号、闽价〔1995〕费字238号、闽价〔2000〕函92号、闽价〔2002〕费40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九)

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

其他缴入国库的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价费〔2016〕332号等。

 

(十)

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人防部门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闽政〔1994〕26号、《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闽价〔2002〕房133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号、闽价费〔2014〕347号、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等。

从2014年起,省级不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一)

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教育部门

 

 

1

教师资格考试费

 

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

 

2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59号、闽价费〔2004〕195号、闽财综〔2007〕17号等。

 

3

教育收费

 

〔1992〕价费字367号、教财〔1992〕42号、教财〔1996〕101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财教厅〔2000〕110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2003〕4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财综〔2004〕4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财教〔2013〕19号、财综〔2014〕21号、闽价〔1999〕费字287号、闽价〔2004〕费265号等。

包括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国家开放大学收费等。

4

考试考务费

 

〔1992〕价费字367号、教财〔1992〕42号、财综字〔1995〕16号、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1〕1226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4〕2838号、发改价格〔2005〕1244号、财综〔2006〕2号、发改价格〔2008〕3698号、闽财综〔1999〕202号、闽价〔2001〕费字334号、闽价〔2006〕费67号、闽价费〔2009〕112号、闽价费〔2013〕89号、闽价费〔2014〕255号、闽价费〔2015〕79号等。

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考(含成人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级职称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收费等。

(十二)

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统计部门

 

 

1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闽价费〔2012〕338号、闽价费〔2016〕148号等。

 

(十三)

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国土部门

 

 

1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等。

 

2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等。

 

3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闽政〔2000〕文98号等。

 

4

地质成果资料费

 

〔1992〕价费字251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5

不动产登记费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十四)

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建设部门

 

 

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闽价〔1994〕房字199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建城〔2008〕77号等。

 

2

考试考务费

住建部门

计价格〔2000〕546号、计价格〔2002〕2546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1467号、财综〔2007〕23号、财综〔2007〕35号、发改价格〔2009〕1003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5〕68号、财税〔2015〕69号、闽价费〔2012〕362号、闽价费〔2013〕136号、建计〔2016〕82号、闽价费〔2016〕165号、闽价费〔2016〕363号、闽价费〔2017〕157号、闽价费〔2017〕213号、闽价费〔2018〕5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等。

包括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结构工程师(一、二级)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执业资格考试费、建设类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建设类执(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

3

城镇垃圾处理费

 

计价格〔2002〕872号等。

 

4

其他缴入国库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价〔1995〕费字237号、《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04〕75号、闽价房〔2006〕58号、闽财综〔2007〕40号、闽财预〔2010〕154号、闽财综〔2011〕10号、闽财税〔2017〕8号等。

包括城市绿化赔偿费、园林绿化补偿费等。

(十五)

知识产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知识产权部门

 

 

1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发改价格〔2010〕1258号、发改价格〔2013〕1493号、闽价费〔2016〕138号、闽价费〔2016〕351号等。

 

(十六)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环保部门

 

 

1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价费字〔1992〕178号、闽价〔2003〕费405号、闽价费〔2016〕373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2

排污费收入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闽价〔2003〕费260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费〔2014〕397号、财预〔2017〕28号、闽价费〔2017〕14号、财税〔2018〕4号等。

2017年1月1日从专项收入调整至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3

其他缴入国库的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价费〔2008〕361号、闽价费〔2013〕190号、闽价费〔2014〕294号等。

包括专业技术服务资格评审费等。

(十七)

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旅游部门

 

 

1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等级考核费

 

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10〕915号、闽价费〔2015〕32号、闽价费〔2017〕129号等。

包括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中、高、特级导游人员资格考核费等。

2

其他缴入国库的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价〔1995〕费字57号、闽财预〔2010〕154号、闽财税〔2017〕21号等。

包括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执收单位为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中心。

(十八)

测绘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测绘部门

 

 

1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价费字〔1992〕176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十九)

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交通部门

 

 

1

证书工本费

 

闽财综〔2005〕55号、闽价费〔2006〕324号、闽财税〔2017〕8号等。

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

2

考试考务费

 

财综〔2010〕39号、发改价格〔2010〕1615号、财综〔2011〕10号、闽价费〔2014〕384号、闽价费〔2017〕119号等。

包括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等。

3

船舶登记费

 

〔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5〕92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4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价费字〔1992〕191号、计价费〔1998〕800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5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闽政〔2003〕23号、闽政办〔2003〕155号、闽交财〔2005〕54号、闽交财〔2007〕10号、闽政文〔2008〕174号、闽交财〔2008〕27号、闽交财〔2008〕37号、闽交财〔2009〕28号等。

 

6

其他缴入国库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财综〔1999〕118号、闽财综〔2000〕109号、闽财综〔2001〕82号、闽价费〔2002〕664号、闽价费〔2010〕1号、闽财预〔2010〕154号、闽价费〔2014〕224号、闽价费〔2015〕34号、闽价费〔2015〕212号、闽价费〔2015〕218号、闽财税〔2017〕8号等。

包括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非接触式IC卡遗失、损坏赔偿费等。

(二十)

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工信部门

 

 

1

考试考务费

 

发改价格〔2003〕2148号、发改价格〔2004〕425号、财综〔2011〕90号、发改价格〔2011〕2402号、财综〔2012〕51号、发改价格〔2015〕1217、闽价〔2004〕费204号、闽价费〔2009〕79号、闽价费〔2013〕287号、闽价费〔2014〕110号、闽价费〔2016〕381号等。

包括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费、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等。

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财建〔2009〕462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闽价〔1998〕费字182号等。

 

(二十一)

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农业部门

 

 

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闽政〔1989〕综184号等。

 

2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费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2001〕523号等。

 

3

兽药委托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4

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5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6

农药实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等。

 

7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

 

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农财发〔2016〕12号、发改价格〔2016〕1350号、闽价费〔2016〕268号等。

 

8

其他缴入国库的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

(二十二)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水利部门 

 

 

1

河道采砂管理费

 

〔1992〕价费字181号、财综〔2003〕69号、发改价格〔2009〕3085号、〔1991〕闽价费325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2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992〕价费字181号、财综〔2003〕6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3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预〔2015〕205号、闽财综〔2014〕54号、闽价费〔2015〕1号、闽价费〔2017〕286号等。

 

(二十三)

卫生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卫计委

 

 

1

卫生检测费

 

〔1992〕价费字3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闽价费〔2013〕434号、财税〔2016〕14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2

预防接种服务费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等。

 

3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闽价〔1999〕公字107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4

医疗事故鉴定费

 

〔1992〕价费字3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闽价费〔2007〕426号、闽价费〔2016〕92号等。

 

5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08〕3295号、闽价费〔2009〕315号、闽价费〔2013〕275号、闽价费〔2016〕92号等。

 

6

考试考务费

 

计价格〔1999〕2267号、财综字〔1999〕176号、计价格〔2001〕2043号、财综〔2011〕94号、计价格〔2012〕279号、财综〔2012〕5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闽价费〔2012〕360号、闽价费〔2013〕373号、闽价费〔2014〕357号、闽价费〔2016〕57号、闽价费〔2016〕92号、闽价费〔2016〕380号等。

包括医师资格考试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等。

7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卫生部令第91号、财预〔2017〕28号、闽价费〔2017〕61号等。

 

8

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规〔2000〕29号、《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直接缴入各县国库

(二十四)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食药监部门

 

 

1

药品注册费

 

发改价格〔2015〕1006号、财税〔2015〕2号、闽价费〔2015〕372号、闽价费〔2016〕358号等。

 

2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发改价格〔2015〕1006号、财税〔2015〕2号、闽价费〔2015〕372号、闽价费〔2016〕358号等。

 

3

GMP认证费

 

发改价格〔2004〕59号、财税〔2015〕2号、闽价〔2004〕费285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4

GSP认证费

 

发改价格〔2004〕59号、财税〔2015〕2号、闽价〔2004〕费285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5

药品行政保护费

 

价费字〔1993〕143号、价费字〔1993〕178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6

中药品种保护费

 

价费字〔1993〕143号、价费字〔1993〕178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7

药品检验费

 

〔1992〕价费字534号、发改价格〔2003〕213号、财税〔2015〕2号、闽价〔1993〕费字203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8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992〕价费字534号、发改价格〔2003〕213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9

其他缴入国库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

 

计价格〔1995〕340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财税〔2015〕2、闽价费〔2014〕286号号、财税〔2017〕20号等。

包括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新药审批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收费等。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二十五)

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民政部门

 

 

1

婚姻登记费

 

〔1992〕价费字249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综〔2002〕7号、闽价〔2001〕费字223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2

收养登记费

 

〔1992〕价费字349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税〔2017〕20号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该项目。

3

殡葬收费

 

〔1992〕价费字249号等。

 

(二十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人社部门

 

 

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闽价费〔2007〕63号、闽价费〔2009〕55号、闽价费〔2017〕279号等。

 

2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计价格〔2001〕1969号、计价格〔2002〕97号、计价格〔2002〕1698号、发改价格〔2003〕378号、发改价格〔2004〕1086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发改价格〔2006〕2308号、发改价格〔2007〕1925号、发改价格〔2007〕2016号、发改价格〔2008〕2666号、发改价格〔2009〕633号、发改价格〔2009〕1586号、发改价格〔2009〕3059号、发改价格〔2010〕573号、发改价格〔2010〕1660号、发改价格〔2010〕2466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综〔2001〕32号、财综〔2004〕87号、财综〔2007〕18号、财综〔2007〕41号、财税〔2015〕69号、闽价〔1998〕费字172号、闽价〔2003〕费308号、闽价〔2005〕费586号、闽价费〔2007〕196号文、闽价费〔2013〕483号、闽价费〔2014〕146号、闽价费〔2016〕89号、闽价费〔2016〕274号、闽价费〔2016〕332号、闽价费〔2016〕360号、闽价费〔2017〕16号、闽价费〔2017〕217号、闽价费〔2017〕285号、闽价费〔2017〕325号、闽价费〔2018〕7号等。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务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福建省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费、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等。

3

其他缴入国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财综〔1997〕31号、闽价费〔2008〕361号、闽价费〔2008〕372号、闽价费〔2009〕309号、闽财综〔2010〕41号、闽财综〔2010〕78号、闽财预〔2010〕154号、闽价费〔2014〕121号、闽财税〔2017〕8号等。

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公务员培训收费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费等。

(二十七)

仲裁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仲裁委

 

 

1

仲裁收费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闽价〔2004〕费498号等。

 

(二十八)

新闻出版和广电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

考试考务费

 

财综〔2005〕33号、发改价格〔2008〕1539号、财综〔2008〕37号、闽价费〔2012〕359号、闽价费〔2016〕261号等。

包括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等。

(二十九)

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有关单位

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8〕44号、发改价格〔2008〕1828号、财综〔2011〕3号、闽价费〔2007〕63号、闽价费〔2008〕472号、闽价费〔2009〕55号、财税〔2017〕20号等。

包括政府公开信息(检索、复制、邮寄)收费、老年大学学费、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政府公开信息(检索、复制、邮寄)收费。

罚没收入

 

 

 

(一)

公安罚没收入

公安部门

《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二)

检察院罚没收入

人民检察院

《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三)

法院罚没收入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四)

工商罚没收入

工商部门

《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五)

新闻出版罚没收入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六)

技术监督罚没收入

质监部门

《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七)

税务部门罚没收入

税务部门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八)

海关罚没收入

海关部门

《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

 

(九)

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

食药监部门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十)

卫生罚没收入

省卫计委

《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十一)

检验检疫罚没收入

检验检疫部门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十二)

交通罚没收入

交通部门

《道路运输条例》、《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十三)

审计罚没收入

审计部门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十四)

渔政罚没收入

海洋与渔业部门

《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十五)

物价罚没收入

物价部门

《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等。

 

(十六)

其他罚没收入

各有关单位

《行政处罚法》、《预算法》等。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一)

利润收入

各有关单位

国发〔2007〕26号、财预〔2016〕6号、闽财企〔2012〕6 号、闽财企〔2012〕48号等

 

(二)

股息、股利收入

各有关单位

国发〔2007〕26号、财预〔2016〕6号、闽财企〔2012〕6 号、闽财企〔2012〕48号等

 

(三)

产权转让收入

各有关单位

国发〔2007〕26号、财预〔2016〕6号、闽财企〔2012〕6 号、闽财企〔2012〕48号等

 

(四)

清算收入

各有关单位

国发〔2007〕26号、财预〔2016〕6号、闽财企〔2012〕6 号、闽财企〔2012〕48号等

 

(五)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各有关单位

国发〔2007〕26号、财预〔2016〕6号、闽财企〔2012〕6 号、闽财企〔2012〕48号等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一)

海域使用金收入

海洋与渔业部门

《海域使用管理法》、财综〔2006〕24号、财综〔2007〕10号、财综〔2008〕71号、《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闽政办〔2007〕153号等。

 

(二)

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

国土部门

财工字〔1995〕第53号、财企〔2008〕166号、财企〔2008〕293号等。

 

(三)

利息收入

 

 

 

1

国库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门

财库〔2002〕62号、财综〔2004〕53号等。

 

2

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门

财库〔2002〕62号、财综〔2004〕53号等。

 

3

有价证券利息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库〔2002〕62号、财综〔2004〕53号等。

 

4

其他利息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库〔2002〕62号、财综〔2004〕53号等。

 

(四)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各有关单位

 

 

1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财政部令第35号、财综〔2004〕53号、财行〔2014〕228号、闽财办〔2010〕22号、闽财资〔2013〕21号等。

 

2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财政部令第35号、财综〔2004〕53号、财行〔2014〕228号、闽财办〔2010〕22号、闽财资〔2013〕21号等。

 

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财政部令第36号、财综〔2004〕53号、闽财办〔2010〕21号等。

 

4

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财综〔2004〕53号、省政府令第153号等。

 

(五)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

交通部门

国办发〔2004〕81号、闽交政法〔2009〕12号等。

 

(六)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海洋与渔业部门

财综〔2010〕44号等。

 

(七)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国土部门

 

 

1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钨、钼、稀土)

 

国务院令第150号、国务院令第222号、省政府令第22号、国土资发〔2013〕77号、财预〔2015〕205号、闽财非税〔2014〕5号等。

 

2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国土资发〔2000〕174号、财预〔2015〕205号、财预〔2018〕22号等。

根据财预〔2018〕22号文件要求继续保留该收费项目。

3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9号、闽财综〔2017〕22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设该科目

4

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收入

 

国发〔2017〕29号

 

(八)

排污权出让收入

环保部门

国办发〔2014〕38号、财税〔2015〕61号、财预〔2015〕205号等。

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出让费两项。

(九)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省级国土部门

财综字〔1999〕117号、财综〔2004〕85号、财综〔2006〕48号、财综〔2009〕24号、财库〔2011〕122号、财预〔2017〕28号等。

2017年1月1日从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十)

水资源费收入

水利部门

〔1992〕价费字181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闽政〔2007〕27号、闽价商〔2014〕395号、财预〔2017〕28号等。

自2017年1月1日起,从专项收入调整至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十一)

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综〔2004〕53号、闽政〔2012〕48号、闽财企〔2014〕34号、省政府令第153号、闽政〔2014〕24 号、闽价费〔2014〕294号、闽财税(2016)25号、闽价费〔2016〕275号等。

包括盐田补偿金、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等。

捐赠收入

各有关单位

《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一)

上缴管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务院令第350号、财预〔2015〕205号等。

 

(二)

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务院令第350号、财预〔2015〕205号等。

 

(三)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住建(房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财综〔2010〕95号、财预〔2015〕205号等。

 

(四)

配建商业设施租售收入

住建(房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财综〔2010〕95号、财预〔2015〕205号等。

 

(五)

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住建(房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闽政〔1999〕文178号、财预〔2015〕205号等。

 

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一)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综〔2004〕53号等。

 

(二)

基本建设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建〔2002〕394号等。

 

(三)

差别电价收入

省电力公司

发改价格〔2007〕2655号、闽政办〔2006〕231号、闽经贸能源〔2008〕860号、闽经贸能源〔2009〕39号、闽价商〔2012〕57号、闽价商〔2011〕43号、闽价商〔2009〕293号、闽价商〔2015〕58号等。

 

(四)

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各有关单位

财综〔2004〕53号、发改价格〔2012〕4095号、环办〔2013〕21号、闽价商〔2011〕432号、闽价商〔2014〕191号等。

包括脱硝电价收入等。

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各有关单位

 

 

(一)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号、闽财债管〔2017〕25号等。

 

(二)

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97号、闽财债管〔2017〕38号等。

 

(三)

其他地方自行试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89号、闽财债管〔2017〕41号等。

 

         注:1.《福建省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收录的非税收入项目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2018年3月31日后新增、取消或调整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福建省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不包括资金全额上缴中央的非税收入项目。

3.依据《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分类标准,将项目名称后带“*”的收入项目,即: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列入专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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