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0-2013-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非税〔201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01-1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州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领代收行政罚款收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本网 时间:2013-01-13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州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申领代收行政罚款收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领代收行政罚款收据有关问题的请示》(榕财预〔2012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取罚款的机构分离,对当场处罚的情形有严格限定。执罚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规定。

二、鉴于福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重点时间多为节日和夜晚,考虑到该时段其检测点和执法点附近无指定银行代收资金,为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同时便于工作开展,其收缴方式可采取POS机刷卡缴款,资金直接进入代收银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没收入)”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办理。对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且无法刷卡缴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票据。

三、你局应认真做好罚款票据的发放、核销、资金监缴工作,督促执罚单位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现场收费的规定,制定严格的罚款收缴、票据使用、资金解缴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此复。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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