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2-2018-00006
  • 备注/文号: 闽财库函〔2018〕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3-0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3-14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闽财库函〔2018〕5号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

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以下简称财库2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财政库款考核通报频次

2018年起,省厅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的库款考核调整为按季通报。省厅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17〕19号)中设定的指标,按月考核计分,并按照财库22号文规定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得分和排名后,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通报。

二、关于编报时限

各设区市和平潭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本地区库款月报表,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三、关于地方库款运行情况分析报送时限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库22号文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库款分析工作。各设区市和平潭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上月库款情况分析报告上报省厅。

 

    附件: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3月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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