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2-2017-00011
- 备注/文号: 闽财库函〔2017〕3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0-24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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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库函〔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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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落实
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全面落实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对照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和结余资金划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二、省财政厅将把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纳入财政国库风险防控管理,重点监督检查。对未能按照文件要求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市、县(区)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暂停审批其新增开户申请,直到清理整顿工作完成为止。
三、各设区市和平潭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12月10日前,汇总本地区合规存量财政专户目录,加盖财政局公章后上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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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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