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2-2016-00023
  • 备注/文号: 闽财库〔2016〕9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0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12-09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度

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6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16199号)精神,现将我省2016年度财政决算编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好年终预算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我省财政预算执行总体平稳,但新常态下财政收入中低速增长与支出刚性增长的矛盾更加突出。临近年底,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强经济财政运行监测分析和预研预判,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密切跟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将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坚决防止和纠正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快支出预算指标分解下达,督促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促进财政资金早支出早见效;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支出,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重视存量债务置换工作,收到的置换债券资金要尽快拨付使用;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减少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二、做好2016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适应财政改革发展的新变化,认真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加强决算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2016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一)夯实决算工作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规范暂付款、暂存款的管理,全面清理对外借款;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严禁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组织征收部门和国家金库进行年度对账,及早发现问题,提前纠正差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完善决算编审工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决算工作顺利开展。认真做好决算数据的审核汇总,依法开展部门决算批复,继续推进部门决算核查工作,不断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二)推进经济分类财政决算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关于按经济分类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改进编制方法,强化技术支撑,进一步推进经济分类决算编制工作。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财政部门试编工作的组织、指导,在2015年市本级和一个县本级试编的基础上,今年将试编范围推广到所有市县。

(三)加强决算分析。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财政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决算分析,逐步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针对经济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决算审核和分析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促进财政财务管理。在现有部门决算评价指标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各项评价指标的内涵和评价范围,从预算约束力、支出绩效等多个方面不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为预算绩效评价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大决算公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22号)等有关要求,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的报告和报表,组织、督促各部门及时公开部门决算。牢固树立主动公开的意识,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扩大决算公开范围,进一步公开决算信息,细化决算公开内容,加快决算公开进度,规范决算公开方式,完善决算信息公开舆情监测、研判、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编报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当年一般债务新增限额计入本级财政赤字,专项债务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当年债务收入在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当年债务还本支出在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债务安排的支出、债务付息、债务发行费用在支出合计线上反映。同时,要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工作,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务对账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核算会计账务,在财政决算中如实反映纳入预算的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二)关于2016年度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2016年度省财政和市县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省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市县财政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省财政会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金库核对数据;属于需要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未经省批准,各设区市不得自行调整省核定的县(市)财政体制和各项收支基数以及在体制之外增加财力结算上解事项,各设区市和县(市)之间其他需要通过省财政年终上下级结算代为划转事宜应以正式文件报我厅审定后办理,不得自行通过“县(市、区)专项上解设区市支出”办理划转。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于2017210日前,将2016度财政总决算简表和上下级财政结算分级明细表上报省财政厅国库处、预算处;于20173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6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电子文件上报我厅;于结算数字确定并完成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全套《2016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上报我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2017315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厅另行发文明确。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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