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21-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购函〔2021〕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4-01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下举办政府采购活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1-04-20 00:00
闽财购函〔2021〕7号
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
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有关社会代理机构: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下举办政府采购活动的疫
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
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福建省疫
情防控工作小组《福建省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 2021‟1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
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的主体责任。在组织政
府采购活动中,场地和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
落实落细健康防控措施。
二、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场所必须定期通风,清洁消毒,并备
有落实“扫码、测温、登记”等防控措施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要主动向政府采购活动组
织方报告 14天内个人去向及身体健康状况,主动测量体温并出示
本人健康码,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全程佩戴口罩;涉及省外中、
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应符合来(返)闽的疫情防控要求,并持有
本人 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的报告单,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负责拍照备查。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人员发热、咳嗽、咽痛、腹泻、
乏力等症状,应及时就诊,并向本单位报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有义务负责统计在场所有接触人员,主动配合参与隔离和排查。
五、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因故意隐瞒个人事实,伪造健康
码、核酸检测单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个人及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要主动靠
前,督促落实属地内政府采购活动中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政府采
购活动正常开展。
上述事项若涉及政策调整,以国务院及我省联防联控机制最
新政策规定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 4月 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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