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20-00005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20〕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3-1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4-03 00:00
闽财购〔202011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设区市财政局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  
会议精神和省委政府部署力以赴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发挥政府采  
购政策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  
(一)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  
- 1 -  
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可按照便利化  
采购政策直接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简化资格证明材料。本年度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以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购人购代理机构  
应当结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社保、税收减免等政策,相应调整采  
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社保、税收缴交方面的证明材料  
要求。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  
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  
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三)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本年度组织开展的政府采  
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免收投标(响应)保  
证金。因项目需要确需收取的,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理服务费率原则上不得上浮物、  
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给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50%以上的预付款支  
持。鼓励中小企业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  
难行业企业按照我省有关政策享受贷款贴息优惠。  
二、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一)加大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份额比例。鼓励采购  
人在预30%以上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基础上一步提  
高采购预算预留比例。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做好本部门(含所  
属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份额预留工作,加强政策  
落实情况的内部审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采购  
- 2 -  
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情况应当随部门决算报告公开。  
(二)加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市场推介。政府采购网上超市  
统一开辟专栏,支持供应商对优质产品进行介绍,促进供需双方  
对接。通过特色场馆、加挂标识等方式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产品的推荐,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  
(三)减免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充分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  
等情况,免收中小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交比例。确  
需收取的,鼓励供应商通过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交。非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履约保证  
金的收取比例上给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5%以内的差异化支持。  
(四)运用信息技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各级财政部门  
应当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功能应用,加强与各地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远程开标、异地评标和  
在线质疑等功能,为中小企业参与异地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施的电子化采购项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并减少供应  
商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五)严禁转嫁费用。采购人应当充分考虑评审专家报酬和  
代理服务费用等,合理确定采购预算。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向中  
小企业变相转嫁评审专家费用。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  
- 3 -  
支付的,采购人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价,  
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在收取标准  
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福建省财政厅  
202031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3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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