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20-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20〕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2-0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2-04 00:00
闽财购〔2020〕4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
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作出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
署要求,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各有关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动态,服务大局,主
动作为,相应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对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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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执行采购便利化政策。
除疫情防控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
据各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延迟企业复工等有关管理要求,合理
确定或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审)等活动日期,原
则上可以延后采购的项目均应适当延期,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
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
动,应当事先向主管预算单位内部有关管理处室报备。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尽责”的原则,做好现场组
织管理等工作:(一)建立登记询问制度。逐一准确登记现场人员
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并询问 14天内的旅行史接触
史,对于身体不适或不配合的人员应予劝离。(二)建立现场消毒
制度。现场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清理
消毒。(三)加强人员防护工作。检查现场人员口罩佩戴情况,做
好手部清洁消毒。(四)做好跟踪观察。现场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后
14天内身体出现发烧等症状的,应当及时告知现场组织方,并按
规定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记录随采购文件一
并保存归档。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
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使用。评审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采购人可
以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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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政府采购当事人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化业务平
台、传真、邮件等渠道或工具非现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财政部
门应当优化工作程序,支持政府采购当事人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
业务平台线上申请、纸质材料线下邮寄交换等形式,办理变更采
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和评审专家入库等事项,尽量减少疫情防
控期间的人员直接接触。
六、对于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政
府采购合同履约逾期等行为,当事人能够合理解释说明的,应当
免予追究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 2月 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2月 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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