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9-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购函〔2019〕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8-15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健康开展的通知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9-08-30 00:00
闽财购函〔2019〕16号
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
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
讲话精神,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问题,省财政厅按照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中
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8〕7
号)推进银企对接,方便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该项工
作开展以来,银行积极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大部分采购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应商款项,但也存在着个
别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账号付款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诚信
体系建设和资金安全。为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健康开
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在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
购实施计划时,应当正确填写资金来源和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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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采购项目办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手续时,应同步在系统内
记录。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并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擅自变更
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实质性要件或擅自中止、终止政
府采购合同。
三、采购人应当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工作的意义,在不损害正当权益、不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
在融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等方面为融资业务开展提
供必要配合,不得限制、拒绝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融资供应商或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采
购人合同融资情况,提醒采购人注意回款账号等相关信息。
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日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不得以机构
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
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采购人应当增强诚信履约和风险防范意识,认真核对合
同付款信息,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避免不按合
同约定账号付款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资金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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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优化合同签订、
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
程,推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与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内部系
统的对接衔接。严格执行监管处罚信息公开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
审核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强化失信行
为通报,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营造有利环境。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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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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