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8-00010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8〕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2-0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杂技团演出大厅座椅改造更新项目的监督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2-06 00:00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购〔2018〕1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杂技团演出大厅座椅改造更新项目的监督处理决定

 

当事人1:福建省杂技团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12号

当事人2:福州华腾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14层01室

当事人3: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北路35号

 

本机关收到福建省杂技团《关于质疑中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函》(下称“反映函”),对福建省杂技团演出大厅座椅改造更新项目合同包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下称“恒杰公司”)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提出质疑。福建省杂技团认为恒杰公司曾于2015年8月5日被浙江省建德市法院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发函要求恒杰公司就被反映事项作出答复说明,恒杰公司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对福建省杂技团提供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253号)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至恒杰公司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已超过3年,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本机关亦审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反映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查,福州华腾招标有限公司2017年8月20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17年9月27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恒杰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四、投标”第8.6条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第四章“评标”、“4.2投标文件初审”、“(1)资格性检查②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中规定,“a.一般资格证明文件:…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第七章“二-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规定,“2、请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声明,若声明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恒杰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声明其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法院公开网查询的《刑事判决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253号显示,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判决恒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第二百零五条,其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本次采购项目于2017年9月9日开标,恒杰公司2015年违法犯罪记录应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恒杰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所附带提供的信用中国企业信息证明、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无行贿犯罪记录,建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恒杰公司2013年至今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建德市公安局乾潭派出所出具的蒋某等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其证明的是恒杰公司及相关个人的信用行为等相关信息,不能完全证明恒杰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现有材料可以证实恒杰公司曾于2015年8月被浙江省建德市法院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并判处罚金的事实,由此可以认定恒杰公司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恒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监督处理决定:

本次采购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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