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8-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3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2-2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学校校园网络线路改造(含核心设备)及中心机房改造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1-01 00:00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购〔2017〕3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学校校园网络线路改造(含核心设备)及中心机房改造设备

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建鑫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时代广场716

法定代表人:曾书清 

 

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闵小权

 

被投诉人2:福建建筑学校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中店43号

法定代表人:林启豫

 

投诉人福建鑫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鑫网融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建筑学校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建筑学校校园网络线路改造(含核心设备)及中心机房改造设备(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17055,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结果不满意,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5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福建麦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麦普公司”)。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过程资料等相关材料,福建麦普公司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机关对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等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福建鑫网融公司投诉称:

投诉事项一:在合同包一中,福建麦普公司提供的品目号1-2以太网交换机(万兆汇聚交换机)型号(华为:S5720-36C-EI-AC)不符合招标文件品目号1-2技术参数条款第19点:(为了避免强雷雨天气,设备遭受雷击损坏,设备端口需具备8KV抗雷击,提供官网截图证明);查询华为官网该产品型号设备端口只有6KV抗雷击,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疑似福建麦普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投诉事项二:福建麦普公司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品目号1-2技术参数条款第7点:(支持二层/三层VxLAN,支持OpenFlow+Netconf的VxLAN集中式控制平面,提供官网截图证明);查询华为官网此型号(S5720-36C-EI-AC)无此功能截图;疑似福建麦普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被投诉人1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福建鑫网融公司的投诉,回复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质疑后就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要求福建麦普公司做出书面回复。福建麦普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书面质疑答复函,函中对福建鑫网融公司所提的2点质疑事项均进行了反驳,并附上截图证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7年10月24日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此次质疑。原评标委员会查阅了招标文件、福建鑫网融公司的质疑函、福建麦普公司的投标文件及质疑答复函等相关材料后,认为:福建麦普公司的投标文件已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提供了满足参数的截图,评审无误,维持原评审结果,质疑事项不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于2017年10月25日书面答复了福建鑫网融公司的质疑。

被投诉人2福建建筑学校针对福建鑫网融公司的投诉,答复称:2017年11月22日收到闽财购函〔2017202号文件后,学校立即通知中标单位福建麦普公司施工人员停工并离场。学校代表全程参加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评标会议和答询质疑的专家会议,尊重专家意见。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福建麦普公司针对福建鑫网融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1.福建麦普公司所投华为S5700系列产品端口防雷能力最大可支持到15KV的抗雷击,完全满足招标要求,质疑者缺乏对华为产品的了解,提出的质疑缺乏基本调研和专业性。

2.福建麦普公司所投华为S5700系列产品完全满足招标要求,支持OpenFlow及Vxlan的相关功能设置,各厂家功能实现及描述不尽相同,质疑者由于缺乏对华为产品的了解,提出的质疑缺乏基本调研和专业性。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诉人福建鑫网融公司的投诉书、中标人福建麦普公司的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并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建筑学校的委托,于2017年9月9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17年10月16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项目合同包1中标人为福建麦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认定

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本项目为建筑学校校园网络线路改造的1批设备采购及安装和校园中心机房设备1批采购及安装。合同包1中品目号前带‘◆’的品目号1-1、1-2、1-3、1-4涉及的产品为核心产品;…。技术和服务要求及商务条件中所有条款均相当于带‘★’的不得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品目号1-2 以太网交换机(万兆汇聚交换机):…19、为了避免强雷雨天气,设备遭受雷击损坏,设备端口需具备8KV抗雷击,提供官网截图证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第4.9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逐一核对,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1)属于资格要求条款和属于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即为投标无效条款的,对投标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认定为该项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符合或不响应。

福建麦普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四、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显示为“无偏离”。其投标文件“八、证明材料”中附有品目号“1-2 以太网交换机”第19点官网截图显示的是“防雷器的正确安装实例”的截图,该截图没有显示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端口需具备8KV抗雷击”的内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事项作出回复,华为S5720-36C-EI-AC具备8KV抗雷击功能。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包1中品目号前带“◆”的品目号1-2的产品为核心产品,技术和服务要求及商务条件中所有条款均为不得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福建麦普公司投标文件就品目号1-2 以太网交换机(万兆汇聚交换机)第19点显示为“无偏离”。但福建麦普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官网截图没有显示设备端口具备8KV抗雷击的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4.9的规定上述条款属于实质性要求,对投标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认定为该项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符合或不响应。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根据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回复,华为S5720-36C-EI-AC具备8KV抗雷击功能,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具备设备端口具备8KV抗雷击”及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认定

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品目号1-2 以太网交换机(万兆汇聚交换机):…7、支持二层/三层VxLAN,支持OpenFlow+Netconf的VxLAN集中式控制平面,提供官网截图证明;支持与核心交换机组成Vxlan虚拟云化网络,支持多张专网融合技术”。

福建麦普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四、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显示为“无偏离”。其投标文件“八、证明材料”中附有品目号“1-2 以太网交换机”第7点规定的官网截图证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事项作出回复,中标人投标产品华为S5720-36C-EI-AC符合招标文件品目号1-2技术参数条款第7点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福建麦普公司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文件规定品目号1-2“以太网交换机”第7点的官网截图证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评标无误。中标人投标产品华为S5720-36C-EI-AC符合招标文件品目号1-2技术参数条款第7点的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因此,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六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本次采购活动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

福建麦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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